天然災害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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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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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鄉籍民眾符合宜蘭縣天然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之救助對象。
資格:遭遇風、水、火、地震及雷殛等非屬人為且不可抗力肇因之災害,造
成生命、住屋及財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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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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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失蹤者,每人20萬元。但失蹤救助金於核發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2.重傷者每名發給10萬元。
3.住屋不堪居住需就地重建者,每戶10萬元整,以1次為限。
4.住屋遭淹水自室內地板算起淹水達50公分以上,致財物損失影響生計者,每戶發給1萬元。
5.住屋遭受災害致財物損失影響其生計者,每戶發給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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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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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受災日後10日內辦理,並檢附:
1.戶籍謄本、私章。
2.天然災害勘查報表。
3.受災照片六張(含門牌號碼)。
4.財務損失達新台幣2萬元之修繕、維修證明或相關佐證資料。
5.死亡證明書影本、檢警單位之佐證資料。
6.火災證明、房屋平面圖及其他文件。
7.合法房屋證明。
8.存摺封面影本。
9.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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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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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村幹事辦公處提出申請,由社會課轉宜蘭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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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第六類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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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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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鄉之被保險人
一、被保險人須具備下列任一資格:
1.無職業的榮民或榮民遺眷。
2.年滿20歲無職業非學生且具單身身分。
3.夫妻雙方均無工作且無20歲以上成年子女可依附加保。
二、眷屬須具備下列任一資格:
1.無職業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2.年滿20歲仍在學或畢業、退伍1年內之子女。
3.年滿20歲無謀生能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受禁治產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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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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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一投保單位之轉出證明。
2.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3.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
3.其他選備證件:
(1)榮民(遺眷):有效期限內之榮民證或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
(2)外籍人士或配偶:有效期限之居留證(自發證之日起算連續居留滿6個月)。
(3)年滿20歲仍在學之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
(4)年滿20歲畢業或退伍1年內之子女:畢業證書或退伍令。
(5)大陸籍配偶:以團聚、依親、長期居留等事由入境的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自發證或入境日起,在台連續居留滿6個月取得加保資格)。
(6)年滿20歲無謀生能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殘障手冊(身障證明)、受禁治產宣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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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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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會課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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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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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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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籍且實際居住本鄉之鄉民。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3、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車輛等):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7萬5,000元。
4、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合計未超過320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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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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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列一款:每戶每月發給家庭戶費10,244元。
2、核列二款:每戶每月發給家庭戶費5,900元;另戶內15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2,600元、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就學補助費5,900元(未含進修、補校生) ,滿25歲止。
3、核列三款:戶內15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2,600元、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就學補助費5,900元(未含進修、補校生),滿25歲止。
*戶籍遷出即註銷低收入戶身份,當月之津貼即停撥或繳還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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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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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
2、全戶(含配偶、直系(尊卑)血親)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3、全戶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一年內頁明細影本。
4、全戶商業保險資料。
5、除戶戶籍謄本(家庭人口死亡者須檢附)。
6、戶內人員死亡未滿1年者須檢附社會(商業)保險給付證明及遺產稅資料。
7、印章。
8、國中以上在學學生之學生證影本。(案家有就學人口者需附)
9、其他證明文件(離婚協議書、身障手冊、重大傷病資料、服役、在監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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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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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村幹事辦公處提出申請,由社會課轉宜蘭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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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相關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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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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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籍且實際居住本鄉之鄉民。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
3、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車輛等):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11萬2,500元。
4、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合計未超過4800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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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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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保自付保費補助:18歲以下全額補助;18歲以上補助1/2
2.高中職以上日間部學雜費減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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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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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
2、全戶(含配偶、直系(尊卑)血親)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全戶商業保險資料。
5、除戶戶籍謄本(家庭人口死亡者須檢附)。
6、戶內人員死亡未滿1年者須檢附社會(商業)保險給付證明及遺產稅資料。
7、印章。
8、國中以上在學學生之學生證影本。(案家有就學人口者需附)
9、其他證明文件(離婚協議書、身障手冊、重大傷病資料、服役、在監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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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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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村幹事辦公處提出申請,由社會課轉宜蘭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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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智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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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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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鄉年滿65歲以上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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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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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費搭乘縣內客運公車。
2.縣外客運公車5折捷運4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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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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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份證或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2. 申請人最近6個月內1吋半身彩色照片2張。
3. 私章。
4. 補發者須繳交工本費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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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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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會課提出申請,轉縣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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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急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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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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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鄉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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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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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鄉鄉民遭遇生活困難、罹患疾病、傷害、死亡或其他意外變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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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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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收入戶死亡發放喪葬費5,000元。
2.急難事件視發生情況核發救助金2,000元至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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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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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戶戶籍謄本。
2.醫療診斷書或死亡證明書及相關支出費用收據。
3.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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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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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村幹事辦公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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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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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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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年滿65歲以上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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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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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總收入平均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1.5倍或2.5倍。
2.動產:家庭人口為單口不超過新台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25萬元。
3.不動產:全家(家庭應計人口全部)合計不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4.未獲安置於社福機構、護理之家、榮民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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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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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總收入平均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者,每人每月補助7,200元。
2.家庭總收入平均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者,每人每月補助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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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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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戶戶口名簿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私章。
5.在學者在學證明。
6.戶內人員死亡未滿1年者須檢附相關死亡給付證明。
7.戶內人員如有國中、小學教師及職業軍人者,須檢付薪資證明。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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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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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村幹事辦公處提出申請,由社會課轉宜蘭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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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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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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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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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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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每人每月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單口不超過新台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4.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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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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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收入戶者,身心障礙等級中度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8,200元;輕度者補助4,700元。
2.非低收入戶者,身心障礙等級中度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4,700元;輕度者補助3,500元。
3.中低收入榮民之身心障礙等級中度以上者,每人每月3,742元;輕度者補助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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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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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戶戶口名簿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私章。
5.在學者在學證明。
6.戶內人員死亡未滿1年者須檢附相關死亡給付證明。
7.戶內人員如有國中、小學教師及職業軍人者,須檢付薪資證明。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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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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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村幹事辦公處提出申請,由社會課轉宜蘭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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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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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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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鄉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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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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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本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申請流程提出申請,經宜蘭縣政府核定後始得購買輔具並申請撥款。
2.申請項目每人每2年以4項輔具為限。
3.經縣府核定補助之輔具在規定使用年限內,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就同一項目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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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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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如宜蘭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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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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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核定階段:
1、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2、身心障礙者為在學學生請檢附學生證。
3、依申請項目之需檢附醫師診斷書或評估報告。
二、經費補助階段:
1.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核銷申請表。
2.宜蘭縣政府核定函影本。
3.申請人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
4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受託人身分證、印章。
5.核定日起六個月內註明廠牌及型號之發票或收據正本(出具收據廠商需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
6.委託書或改撥帳戶申請書。
7.廠商開具之產品型錄及保固切結書影本。
8.輔具相片二張(一張清楚呈現所購置輔具全貌、一張為使用者使用該輔具之照片)。
9.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須經發照機關加註使用特製車類等字樣)。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及機車改裝前後之照片(申請特製三輪機車或改裝者)。
10.居家無障礙設施施工明細表、前後照片、產權證明影本(申請居家無障礙改善設施者)。
11.其他補助基準表規定之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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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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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會課提出申請,轉宜蘭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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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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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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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鄉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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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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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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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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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本縣身心障礙福利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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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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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領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1) 身分證(尚未請領身分證之孩童檢附戶口名簿)。
(2)一吋半身彩色照片3張。
(3)印章。
(4)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
2.身心障礙證明因遺失補發、破損或戶籍異動者:
(1) 身分證(尚未請領身分證之孩童檢附戶口名簿)。
(2)一吋半身彩色照片1張。
(3)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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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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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會課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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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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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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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鄉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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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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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或全戶所得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6倍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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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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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宜蘭縣政府轉介收托(容)於日間托育或住宿教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並給予托育養護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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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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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收入戶者附低收入戶證明。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3.全戶戶籍謄本。
4.體格檢查表(含肺結核、B型及C型肝炎、愛滋病檢查及梅毒血清檢查)。
5.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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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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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村幹事辦公處提出申請,由社會課轉宜蘭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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礁溪鄉婦女生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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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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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婦或配偶在本鄉連續設籍一年以上並在本鄉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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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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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婦或配偶在本鄉連續設籍一年以上
2.新生兒初設戶籍於本鄉。
3.於新生兒出生後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利)。
4.設籍一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一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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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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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自民國一〇七年一月一日出生之新生兒符合補助之對象。
2.第一胎補助新台幣一萬元整;第二胎補助新台幣二萬元整;第三胎補助新台幣三萬元整;第四胎補助
新台幣四萬元整;第五胎(以上)補助新台幣五萬元整。
3.雙胞胎以上者,補助費依該胎次新生兒數增給,每胎以申請一次為限。
4.再婚者之胎次,以申請時當次婚姻算起。
5.未婚生子之產婦,其胎次不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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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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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身份證正本、印章。
2.新生兒出生證明書乙份。
3.甲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4.受託人身份證正本、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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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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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村幹事辦公處提出申請,由社會課當場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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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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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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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因照料未滿2足歲以下之幼兒致未能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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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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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家中育有2足歲以下之幼兒。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縣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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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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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戶兒童每人2,500元/月、中低收戶兒童每人4,000元/月、低收戶兒童每人5,000元/月。
2.已領取社會福利相關津貼者需扣除,僅補助差額。
3.於新生兒出生後2個月內申請者,可追溯至出生月份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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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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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雙方身份證正本、印章。
2. 其中一方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兒童及父母(或實際照顧者)戶口名簿。
4.外籍配偶請檢附居留證影本。
5.其他證明文件:在監執行證明、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影本、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察處理家暴事件調查表影本、其他足以證明申請人為實際照顧者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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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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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村幹事辦公處提出申請,由社會課轉縣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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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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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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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鄉符合下列規定者:
1.0-6歲或已滿6歲未滿7歲辦理緩讀且未入小學就讀之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
2.有實際從事療育復健。
3.復健單位須於中央健保局核可之醫療院所、本縣核可立案早療機構或團體具專業證照治療師及專業人員進行療育訓練者。
4.本項補助不得與身心障礙托育津貼相關補助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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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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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季申請,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號到10號
(例如:6月份申請3-5月的補助費,以此類推)
2.跨年度不予受理(除12月的治療紀錄得於次年第1季申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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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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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每月最高5,000元/月,中低收入戶最高4,000元/月,一般戶最高3,000元/月。
★非補助項目:掛號費、藥費、特殊材料費、家長會費、急診費、一般門診、日托班、幼幼班、車資、職訓費及其他非屬療育訓練項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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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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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格審查表
2.申請表(療育紀錄單)
3.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4.有效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或一年內(疑似)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或有效期限內綜合評估報告書(三擇一)
5.家長或監護人或兒童郵局存款簿封面
6.(中)低收入戶證明(無則免)
7.寄養家庭合約書影本(無則免)
8.申請人印章。
9. 醫療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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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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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會課提出申請,轉縣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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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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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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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設籍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超過六個月之無戶(國)籍兒童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其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是項之申請應於生活陷於困境、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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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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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
2.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車輛等):每人不超過新台幣15萬元。
3.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全家合計不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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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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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兒少每月補助新台幣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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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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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表。
- 私章
- 全戶戶口名簿。
- 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六個月內明細。
- 家庭人口死亡者須檢附除戶戶籍謄本、家庭成員於1年內過世者應附遺產稅免稅證明、遺產稅完稅資料或綜合財產歸屬清單、死亡給付證明(含農/漁/勞/國/軍/公保之被保險人本人給付、家屬給付,及其他商業保險理賠)。
-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中有財產交易所得者,應檢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或法院拍賣明細表。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學生證正反面(加蓋當學期註冊章)、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含內文)、六個月以上之失蹤證明(含一個月內協尋證明)、在監服刑證明、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保護令或驗傷單及通報表、醫師診斷證明、薪餉明細(職業軍人)、孕婦健康手冊、非自願性失業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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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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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村幹事辦公處提出申請,由社會課轉縣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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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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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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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八歲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兒童及少年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或有其他原因未於國內設籍但實際居住本縣,且未獲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父母、養父母雙亡,而法定監護人無力撫育。
- 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
- 父母、養父母離異且單獨監護,負扶養義務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
- 非婚生子女未經認領;或雖經認領,但由父母一方單獨監護撫養。
- 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大傷病、入監服刑或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本府委託其親屬收容。
- 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本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 由法院責付本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 其他經縣(市)政府社工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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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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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
2.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車輛等):每人不超過新台幣15萬元。
3.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全家合計不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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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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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補助資格者,每名兒童及少年每月補助新台幣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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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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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表。
- 私章
- 全戶戶口名簿。
- 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六個月內明細。
- 家庭人口死亡者須檢附除戶戶籍謄本、家庭成員於1年內過世者應附遺產稅免稅證明、遺產稅完稅資料或綜合財產歸屬清單、死亡給付證明(含農/漁/勞/國/軍/公保之被保險人本人給付、家屬給付,及其他商業保險理賠)。
-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中有財產交易所得者,應檢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或法院拍賣明細表。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學生證正反面(加蓋當學期註冊章)、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含內文)、六個月以上之失蹤證明(含一個月內協尋證明)、在監服刑證明、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保護令或驗傷單及通報表、醫師診斷證明、薪餉明細(職業軍人)、孕婦健康手冊、非自願性失業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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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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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村幹事辦公處提出申請,由社會課轉縣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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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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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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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 家庭暴力受害。
-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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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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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
2.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車輛等):每人不超過新台幣15萬元。
3.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全家合計不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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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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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緊急生活扶助:最高補助3個月之最低生活費。(申請事由發生6個月內,倘已請領馬上關懷或急難救助等同性質扶助則扣抵差額,領取總金額高於本項扶助則不核定,不予重複核發)
2.子女生活津貼:未滿15歲之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的十分之一。
3.教育補助:就讀高中、高職及大專院校以上減免學雜費60%。
4.傷病醫療補助: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2)未滿6歲之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基本部分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5.兒童托育津貼:未滿6歲之子女,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就讀私立托教機構,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500元。
6.法律訴訟:符合特殊境遇家庭第3款身分,無力負擔因家庭暴力訴訟費用者,最高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
7.創業貸款:
(1)符合特殊境遇家庭第1、2、3、5、6款資格身分且年滿20歲,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2)相關規定請參照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3)洽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福利處服務專線:0800-092957、02-8590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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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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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表。
- 私章
- 全戶戶口名簿。
- 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六個月內明細。
- 家庭人口死亡者須檢附除戶戶籍謄本、家庭成員於1年內過世者應附遺產稅免稅證明、遺產稅完稅資料或綜合財產歸屬清單、死亡給付證明(含農/漁/勞/國/軍/公保之被保險人本人給付、家屬給付,及其他商業保險理賠)。
-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中有財產交易所得者,應檢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或法院拍賣明細表。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學生證正反面(加蓋當學期註冊章)、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含內文)、六個月以上之失蹤證明(含一個月內協尋證明)、在監服刑證明、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保護令或驗傷單及通報表、醫師診斷證明、薪餉明細(職業軍人)、孕婦健康手冊、非自願性失業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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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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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村幹事辦公處提出申請,由社會課轉縣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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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優秀學生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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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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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設籍本鄉且已居住六個月以上,目前登記有案之各款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含以上)、高中(職)、國中、國小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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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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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15日至3月31日暨10月15日至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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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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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院校組(含以上)、高中(職)組學業成績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操行如無分數量化成績者,需檢附無警告以上懲罰紀錄之成績單以資證明)。
★國中組、國小組學習領域成績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日常生活表現無違法及特殊不良表現者。
★大專院校組以學業及操行成績加總,其餘組別按學業成績,依序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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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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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專院校組(含以上)每學期6名,每名新台幣10,000元。
2.高中(職)組(含五專一~三年級)每學期8名,每名新台幣5,000元。
3.國中組每學期10名,每名新台幣2,000元。
4.國小組每學期25名,每名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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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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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表
2.(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3.學期成績單正本(獎懲紀錄)。
4.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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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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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會課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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