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力負擔家計者之子女 |
獨力負擔家計者,指下列人員:
1.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
全戶戶籍謄本,以及其受扶養親屬於15歲至65歲之間者需附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另依左列家庭個別情形提供提供以下資料:
(1)戶籍謄本
(2)報案紀錄文件
(3)戶籍謄本
(4)訴訟案件資料
(5)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6)徵集、召集通知文件
(7)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8)公文或轉介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