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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辦理漆彈活動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六點修正條文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漆彈活動,指由各級政府、學校、體育運動團體或其他民間法人、團體(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所辦理,以類似槍型之發射器(以下簡稱漆彈槍)射出漆彈,擊中參與者後產生顏色漆標記,供裁判計分之休閒娛樂運動。 前項參與者,應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歲者並應得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及癲癇等突發性疾病者,須先告知場地管理人員或教練,不得參加對抗競賽項目。 六、漆彈槍發射初速應為每秒三百英呎(九十一點四公尺)以下。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漆彈活動,指由各級政府、學校、體育運動團體或其他民間法人、團體(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所辦理,以類似槍型之發射器(以下簡稱漆彈槍)射出漆彈,擊中參與者後產生顏色漆標記,供裁判計分之休閒娛樂運動。
前項參與者,應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歲者並應得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及癲癇等突發性疾病者,須先告知場地管理人員或教練,不得參加對抗競賽項目。
六、漆彈槍發射初速應為每秒三百英呎(九十一點四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