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宜蘭縣礁溪鄉二龍傳統競渡龍舟錦標賽競賽要點
一、競賽宗旨:為緬懷先賢愛國情操,宏揚中華民族文化,倡導民俗體育,礁溪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爰籌辦歷經 210年之二龍傳統競渡,藉以代代傳承,賡續端陽習俗,展現地方人文風采。
二、競賽日期:97年 6月 8日(星期日)上午九時。各參賽隊伍均應參加開幕典
禮。
三、競賽地點:礁溪鄉二龍村二龍河道。
四、報名組別:分為社會男子組與社會女子組。以上組別若報名隊伍 不足4隊,
則改為表演賽,不計名次,僅發給補助費,並另行通知。
五、報名人數:
1、社會男子組:每隊限報24人至28人〈須年滿16歲以上〉。
2、社會女子組:每隊限報20人至24人〈須年滿16歲以上〉。
六、報名辦法:
1、報名截止日期與地點:
即日起至 5月 6日止,派員向本所民政課報名,不受理通信報名。各隊須檢附報名表電子檔,並列印出報名表一式兩份,一份自存,一份辦理報名。
2、抽籤日期與地點:
5 月16日下午二時,於本所二樓會議室公開抽籤,各參賽隊伍應派員參加,未派員參加之隊伍,由領隊會議主席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3、領隊會議:
日期、時間、地點,與抽籤相同(不另行文),各參賽隊伍均應派員與會,並遵守會議議定事項。
4、每位選手限參加一隊,請各領隊確保隊員無重覆參加他隊之情事,以免
競賽進行中,徒失勝算(請參照本要點九、8及十二、四)。
5、各參賽隊伍應指定連絡人一名,在競賽期間負責與大會聯繫(請於報名
表上填明連絡人姓名、住址及電話、手機號碼,以便隊伍報名後,隨時
連絡)。
6、更換隊員最後期限為領隊會議當天,領隊會議次日起如需更換隊員,必
須檢附更換隊員理由書或適當証明文件(如被更換隊員之診斷書、相關
喜慶訃聞証明...等)。本所訂立龍舟賽團體意外保險之後,原則上
不再受理更換隊員;另,大會手冊繕製完成後,各隊隊員名單業經確立
,若確實有不可抗拒之理由需更換隊員,須經裁判委員會半數委員通過
始得更換之。
七、競賽制度及賽程:視參賽隊數多寡,於領隊會議決定之。若有預賽,將於競賽前一日舉行。
八、競賽距離:250公尺。
九、競賽規則:
1、競賽龍舟:男子組為10對槳,採跪姿;女子組為8對槳,採坐姿。
2、大會以各隊之領隊為基本成員,籌組審判委員會裁決爭議情事,裁決時
,有利害關係之雙方隊伍成員均應迴避。
3、舵手由大會公設﹐各隊不得選擇舵手,且舵手不得助划。
4、每場競賽隊伍,應於大會廣播報後10分鐘內,至檢錄處接受檢錄,未到
者以棄權論。
5、與賽各隊一經棄權,即行取消該隊全部參賽權。
6、參賽選手必須攜帶證件備查(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軍人
身分證、學生證...等有照片之證件,正本或影本皆可)。一經查驗
證件程序,即為清點該場比賽人數。
7、競賽中若發現冒名頂替或經他隊當場檢舉,經查屬實者,判定該隊輸一
場。
8、隊員若有參賽二隊以上之情形,以該員最先登舟競賽之隊伍為其正式參
賽隊伍;並判定該員再登舟參賽之隊伍輸一場。
9、每場比賽人數,除奪標手(即鑼鼓手)不可缺額外,槳手人數男子組不
足15名、女子組不足12名時,判定該隊輸一場。該隊若第二度比賽人數
不足時,則以棄權論。
10、起點裁判,以槍聲表示該局雙方龍舟出發。
11、勝負之判定,以先拔得終點旗之一方為勝。拔得終點旗之認定,係以旗
桿離開旗座為準,並以終點裁判之裁定為終決。
12、奪標手僅能以手奪取奪標旗,若藉助他物者,判定該隊輸一局。奪標手
不得落水,即奪標前、後落水(跳水、不慎落水)者,判定該隊輸一局
。奪標旗落水,則無關勝負。奪標手因故未能奪標,可由其他槳手奪標
,若最終均未能完成奪標,則判定該隊輸一局。
13、競賽水道設置分隔線,如因舵手因素,使龍舟超越分隔線或偏離至岸邊
,或因舵手助划,致影響該局之勝負,雙方隊伍得依勝負判定之爭議(
本要點第十二點爭議事項)程序,提出申訴。
14、凡故意破壞競賽器材,經審判委員會裁決其實屬故意,除取消競賽資格
外,並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15、各局龍舟出發前,各隊應檢查木槳與器材有無損壞,若有損壞應立即要
求更換,競賽進行中不得要求更換,亦不得以木槳或器材損壞為由,要
求重起賽局。
16、每場競賽過程中,龍舟不得靠岸換人或遞補,違者判定該隊輸一場。
17、競賽若採每場三局二勝制,各局均不得要求更換龍舟及選手;每局結束
,雙方應儘速返回起點。第一局以抽籤方式決定水道及龍舟,第二局換
水道,第三局再抽籤決定水道。第三局同時奪標,應為重賽之局(即為
第四局),換水道分勝負,該局龍舟出發前,隊員得在龍舟上休息五分
鐘。若續為同時奪標,則取同名次或續賽,以大會決之;續賽隊員在起
點是否休息,由起點裁判決之;續賽各局,以一局抽籤決定水道,一局
換水道為序。
十、參賽隊伍補助:
1、社會男子組、女子組,每隊各補助新台幣貳萬元整。
2、所有參賽隊伍服裝、交通、飲食…等,均由各隊自理。
3、未參賽,或棄權任一場,或被取消比賽資格之隊伍,不予補助,補助款
依法辦理繳回。
4、本項補助款之領取與繳回,依本所相關核銷之規定辦理。
5、各隊於安排練習期間時段外,自行練習者,須自行雇請舵手及自行支付
舵手費用。
十一、獎勵:本競賽各組取前三名,獎金依次為新台幣5萬元、3萬元、2萬元
,另均頒發獎盃乙座。
十二、爭議事項:
1、競賽之爭議:本要點有規定者,仍以裁判之裁定為終決;若發生非規
則性問題或本要點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以審判委員會之裁決為終決
。
2、合法性之爭議:應於各場賽畢20分鐘內,由領隊向大會提出書面申訴
,並繳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整,如經審判委員會裁決抗議不成立者,
則由大會沒收該保證金。
3、勝負判定之爭議:應於該局龍舟回到起點之前,由領隊、指導員、管
理員當中之一人,向終點裁判提出口頭申訴,逾期不受理,事後亦不
得再提出書面申訴。
4、選手資格之爭議:應於每場比賽之第一局發令之前,由領隊、指導員
、管理員當中之一人,向起點裁判或檢錄處提出口頭申訴,逾期不受
理,事後亦不得再提出書面申訴。
十三、隊伍練習及安全事宜:
1、預定安排練習期間:6月3日至6月6日止,計4天。
2、競賽與練習期間,各隊人員之安全,由各隊自行負責。惟本所仍需為
各隊人員辦理龍舟賽團體意外保險(依各隊報名表投保)。
3、各隊伍練習時段於領隊會議決之(各隊伍均應參加練習;練習時段排
定後,另行通知)。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所修訂公布之。
97年04月28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