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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1年第2階段單親培力計畫

日期:101-09-05    

內政部101年第2階段單親培力計畫

一、目的鼓勵弱勢單親進修學位,提升專業知能,促進就
  業能力,增加社會競爭力,進而獨立自主,自立脫貧
  。

二、主辦單位: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三、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四、辦理方式
(一)補助內容
   補助弱勢單親就讀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費、學
   雜費與學分費,及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
   學階段以下子女或18歲以下身心障礙子女臨時托育
   費,鼓勵其取得學位。
(二)補助標準
    1 、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
    ( 1 )高中(職):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
             高補助新臺幣  8,000 元。
    ( 2 )大學校院: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
            補助新臺幣1萬元。
    2 、臨時托育補助費(第二階段補助至12月底止)
     補助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
     下子女臨時托育費用(含保母及托育機構),
     每名子女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 100 元,每名
     子女每月最高補助48小時,臨時托育時數低於
     48小時者,以實際時數補助之;育有18歲以下
     之身心障礙子女由領有身心障礙者臨時短期照
     護相關證明之人員托育者,亦得檢據申請補助
     。
    3 、以上補助項目如超過應修業年限而延長修業者
     ,不予補助。
(三)補助期限
   弱勢單親家長於修業年限內提出申請,每學期應重
   新申請。
(四)補助對象:單親家長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 、因離婚(含遭配偶遺棄、離婚訴訟中實際獨自
     扶養18歲以下子女者)、喪偶、未婚生子、配
     偶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含強制戒
     治)執行中、遭受婚姻暴力與配偶分居之單親
     ,並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單
     親提出曾經受暴證明(如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
     件調查表或報案單、保護令或判決書影本),
     並經社工人員轉介申請。
    2 、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大專校院並修習
     學位中(含大學、技職、師範、體育學院;不
     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3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 101 年該縣市
     最低生活費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消
     費性支出  1.5 倍。各縣市標準如下︰
     臺北市 27,011元,新北市 27,011元,
     臺中市 25,758元,臺南市 25,610元,
     高雄市 27,011元,臺灣省各縣市25,610元,
     金門縣、連江縣 21,995元。
    4 、全戶家庭存款本金及投資平均未超過 101 年該
     縣市最低生活費用  2.5 倍所計算之全年金額,
     存款本金之推算依所得資料利息及當年臺灣銀
     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
     各縣市標準如下︰
     臺北市  443,820 元,新北市  354,960 元,
     臺中市  309,096 元,臺南市  307,320 元,
     高雄市  356,700 元,臺灣省各縣市  307,320 元
     ,金門縣、連江縣  263,940 元。
    5 、未領取政府學費、學雜費、學分費補助或減免
     者。
(五)補助名額
    1 、高中(職)組:
     每學年(計二學期)預計補助50名
    2 、大專校院組:
     每學年(計二學期)預計補助550名
    3 、以上 2 組得於經費額度內互相調整名額,如因
     申請人數超過原補助名額或是項經費不敷使用
     ,由承辦單位檢附相關資料函送本部申請。
(六)申請時間
    1 、本年第 1 學期( 100 學年下學期): 101 年 2
     月13日至 101 年 3 月16日止
    2 、本年第 2 學期( 101 學年上學期): 101 年 9
     月10日至 101 年10月12日止
(七)申請文件
    1 、申請表
    2 、全戶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3 、全家人口(申請者及其撫養、同住子女)各類
     所得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
    4 、學(雜)費、學分費收據正本;如為信用卡或
     ATM繳款者,須檢附繳費單明細與繳款證明(
     如信用卡帳單、ATM轉帳證明);辦理助學貸
     款者,須檢附銀行撥款通知書正本或經學校加
     蓋印章之影本。
    5 、學生證影本
    6 、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 、申請臨時托育費者須附收據正本、申請人上課
     課表、學期行事曆、合格保母資歷證明(含幼
     保相關科系畢業證書;兒童福利人員、保母、
     課後照顧訓練結業證明或身心障礙者臨時短期
     照護人員證明等)或托育機構臨托證明。
    8 、其他相關資料
(八)資格審查
    1 、申請者應備齊全家人口各類所得、註冊收據及
     在學證明等證明文件,承辦單位於每學期本計
     畫申請期間對申請資料齊全者進行審查。
    2 、資料不齊者應於接獲通知7日內補件。
    3 、本計畫申請者所送申請資料由本部送教育部「
     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逕行比對,如比
     對結果已獲其他政府補助者則不予補助。
(九)停止補助
   受補助者於當年中未持續就學、喪失補助資格或因
   故未領取補助,停止撥付補助。如以不實資料或不
   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資格者,除取消其補助資格,並
   追回已領取之補助。
(十)轉介福利服務
   受補助者如需其他福利服務,承辦單位得以轉介表
   (附件)轉介至住所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
   會福利機構協助輔導。

五、經費來源:由本部 101 年度推展婦女福利獎補助費支
       應

六、預期效益
  預計提供 600 名弱勢單親家長進修補助及子女照顧支
  持性服務,以利專心向學,提昇弱勢單親能力,因應
  生活及就業挑戰,獨立自主。

類別:[最新公告]
上版日期:10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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