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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礁溪鄉公共造產溫泉游泳池管理自治條例

日期:99-05-14    

宜蘭縣礁溪鄉公共造產溫泉游泳池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89年 3 月22日89礁鄉民字第089000326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1年 7 月16日89礁鄉民字第091000974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 1 月23日礁鄉民字第第0970001106號令修正
                                                      第4條、第5條、第11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 5 月14日礁鄉民字第0990007803號令修正
                                                      第5條條文
 

第一條 礁溪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管理本鄉公
    共造產溫泉游泳池(以下簡稱游泳池),特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游泳池業務管理單位:本所財政課。

第三條 營運方式:以公共造產自行經營或公開招標委
    託民間經營。

第四條 游泳池之開放與水質管理:
    一、開放時間:
     (一)星期一至星期三:
        上午 4 時至10時,下午 2 時至 7  時
        。
          (二)星期五至星期日:
                             上午 4 時至下午 7 時。
                  (三)每星期四休池,進行內部設施及環
        境清理工作。
     二、水質管理:
     (一)消毒:
        每星期四、日,將泳池及泡湯池水
        放乾、清洗池底、加藥(次氯酸鈉
        )消毒以防治傳染病,平日視使用
        情況酌予加藥。
     (二)換水:
        游泳池及泡湯池均每天更換池水。
    前項游泳池開放時間及水質管理,本所得視
    財源及實際營運狀況調整之。

第五條 收費標準、票別對象:
    一、全票65元:非鄉籍民眾。
    二、半票35元:
      學生、鄉籍民眾(憑學生證或身分證明文
      件)、65歲以上老人。
    三、優待票20元:
      鄉轄游泳協會(憑身分證及會員)、鄉
      轄體育團體等非公務活動及鄉轄大專(
      學)院校以上學校作教學之用者。
    四、回數票:
      回數全票、半票以 8 折計算,可消費30
                      次,無使用期限。(進、出場一次即為
      一次消費)
       五、免費:
      殘障人士(憑殘障手冊,有關必要陪伴
      者一人免費,經管理員評估,視身心障
      礙者行動上、精神上是否需要陪伴而定
      )、鄉轄之公務機關、體育團體公務活
      動及中小學校教學、訓練之用。
       六、其他未列優待對象由本所簽核。
         前項收費標準、票別對象得視預算及實際營
    運狀況由本所自行調整之。

第六條 衛生及安全:
    一、場內環境衛生由管理員負責管理維護。
    二、場內秩序、泳客安全及機具維護由救生
      員負責。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謝絕入場:
    一、有傳染病或其他嫌疾者。
    二、患精神病、羊癲癇患者。
    三、無家長保護之兒童。
    四、有危害場內秩序及酗酒者。

第八條 入場者應注意事項:
    一、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入場。
    二、貴重物品請勿攜帶入場,否則遺失應自
      行負責。
    三、更衣須在更衣室更換。
    四、游泳、泡湯前須先沐浴穿著游泳衣(褲
      )泳帽再入池。
    五、游泳、泡湯者禁止穿著普通內衣褲或未
      戴泳帽入池。
    六、入池如遇身體不適,應即離池休息或就
      醫。
    七、遵守公共衛生,不得隨地吐痰、私置煙
      蒂吐檳榔汁。
    八、其他未規定事項概由管理員酌情辦理。

第九條 游泳池營運管理業務上所需技工、救生員、
    管理員、售票員、雜工、清潔工等人員得依
    實際需要以僱工方式辦理;委託經營管理時,
    由承攬業務者自行僱用所需人員。

第十條 游泳池如委託經營管理,則依本自治條例及
    相關規定,另訂定委託經營合約書。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類別:[最新公告]
上版日期:9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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