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礁溪鄉公共造產溫泉游泳池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89年3月22日89礁鄉民字第089000326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89礁鄉民字第091000974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 年1月23 日礁鄉民字第第0970001106號令修正
第4條、第5條、第11條條文
第一條 礁溪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管理本鄉公共造產溫泉游泳池(以下簡稱游泳池),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游泳池業務管理單位:本所民政課。
第三條 營運方式:以公共造產自行經營或公開招標委託民間經營。
第四條 游泳池之開放與水質管理:
一、開放時間:
(一)星期一至星期三:
上午4時至10時,下午2時至7 時(泡湯池至8時)。
(二)星期五至星期日:
上午4時至下午7時(泡湯池至8時)。
(三)每星期四休池,進行內部設施及環境清理工作。
二、水質管理:
(一)消毒:
每星期四、日,將泳池及泡湯池水放乾、清洗池底、加藥(次氯酸鈉)消毒以防治傳染病,平日視使用情況酌予加藥。
(二)換水:
游泳池及泡湯池均每天更換池水。
前項游泳池開放時間及水質管理,本所得視財源及實際營運狀況調整之。
第五條 收費標準、票別對象:
一、全票65元:非鄉籍民眾。
二、半票35元:
學生、鄉籍民眾(憑學生證或身分證明文件)、65歲以上老人。
三、優待票20元:
殘障人士(憑殘障手冊)、鄉轄游泳協會(憑身分證及會員)、鄉轄體育團體及鄉轄各級學校作教學之用者。
四、回數票:
回數全票、半票以8折計算,可消費30次,無使用期限。(進、出場一次即為一次消費)
前項收費標準、票別對象得視預算及實際營運狀況由本所自行調整之。
第六條 衛生及安全:
一、場內環境衛生由管理員負責管理維護。
二、場內秩序、泳客安全及機具維護由救生員負責。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謝絕入場:
一、有傳染病或其他嫌疾者。
二、患精神病、羊癲癇患者。
三、無家長保護之兒童。
四、有危害場內秩序及酗酒者。
第八條 入場者應注意事項:
一、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入場。
二、貴重物品請勿攜帶入場,否則遺失應自行負責。
三、更衣須在更衣室更換。
四、游泳、泡湯前須先沐浴穿著游泳衣(褲)泳帽再入池。
五、游泳、泡湯者禁止穿著普通內衣褲或未戴泳帽入池。
六、入池如遇身體不適,應即離池休息或就醫。
七、遵守公共衛生,不得隨地吐痰、私置煙蒂吐檳榔汁。
八、其他未規定事項概由管理員酌情辦理。
第九條 游泳池營運管理業務上所需技工、救生員、管理員、售票員、雜工、清潔工等人員得依實際需要以僱工方式辦理;委託經營管理時,由承攬業務者自行僱用所需人員。
第十條 游泳池如委託經營管理,則依本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另訂定委託經營合約書。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