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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礁溪鄉公共造產溫泉游泳池管理自治條例

日期:97-01-23    

  

宜蘭縣礁溪鄉公共造產溫泉游泳池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8932289礁鄉民字第089000326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171689礁鄉民字第091000974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 123 日礁鄉民字第第0970001106號令修正

                                              4條、第5條、第11條條文

第一條  礁溪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管理本鄉公共造產溫泉游泳池(以下簡稱游泳池),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游泳池業務管理單位:本所民政課。

第三條  營運方式:以公共造產自行經營或公開招標委託民間經營。

第四條  游泳池之開放與水質管理:

一、開放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三:

上午4時至10時,下午2時至7 (泡湯池至8)

      ()星期五至星期日:

上午4時至下午7(泡湯池至8)

      ()每星期四休池,進行內部設施及環境清理工作。

二、水質管理:

()消毒:

每星期四、日,將泳池及泡湯池水放乾、清洗池底、加藥(次氯酸鈉)消毒以防治傳染病,平日視使用情況酌予加藥。

()換水:

游泳池及泡湯池均每天更換池水。

前項游泳池開放時間及水質管理,本所得視財源及實際營運狀況調整之。

第五條  收費標準、票別對象:

一、全票65:非鄉籍民眾。

二、半票35:

學生、鄉籍民眾(憑學生證或身分證明文件)65歲以上老人。

三、優待票20:

殘障人士(憑殘障手冊)、鄉轄游泳協會(憑身分證及會員)、鄉轄體育團體及鄉轄各級學校作教學之用者。

四、回數票:

回數全票、半票以8折計算,可消費30次,無使用期限。(進、出場一次即為一次消費)

    前項收費標準、票別對象得視預算及實際營運狀況由本所自行調整之。

第六條  衛生及安全:

一、場內環境衛生由管理員負責管理維護。

二、場內秩序、泳客安全及機具維護由救生員負責。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謝絕入場:

一、有傳染病或其他嫌疾者。

二、患精神病、羊癲癇患者。

三、無家長保護之兒童。

四、有危害場內秩序及酗酒者。

第八條  入場者應注意事項:

一、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入場。

二、貴重物品請勿攜帶入場,否則遺失應自行負責。

三、更衣須在更衣室更換。

四、游泳、泡湯前須先沐浴穿著游泳衣(褲)泳帽再入池。

五、游泳、泡湯者禁止穿著普通內衣褲或未戴泳帽入池。

六、入池如遇身體不適,應即離池休息或就醫。

七、遵守公共衛生,不得隨地吐痰、私置煙蒂吐檳榔汁。

八、其他未規定事項概由管理員酌情辦理。

第九條  游泳池營運管理業務上所需技工、救生員、管理員、售票員、雜工、清潔工等人員得依實際需要以僱工方式辦理;委託經營管理時,由承攬業務者自行僱用所需人員。

第十條  游泳池如委託經營管理,則依本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另訂定委託經營合約書。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類別:[最新公告]
上版日期:9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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