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礁溪鄉103年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日期:103-06-16    

壹、競賽宗旨:
  為鼓勵本鄉各小學及社會大眾加強語文教育,提高研
  習興趣,宏揚文化績效,特舉辦本項競賽。

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礁溪鄉公所
 二、協辦單位:吳沙國中、礁溪國中、三民國小、四結
        國小、玉田國小、龍潭國小、礁溪國小

參、競賽組別及對象:
 一、國語文
  1. 國小學生組
   (包括本鄉各國小且年齡未滿15歲學生)
  2. 教師組
   (包括本鄉各國小及幼兒園、高中(職)及進修學
   校、國中編制內正式教師,不含代課教師)
  3. 社會組
   (除前列 1 至 2 組所具之身分及國中、高中職學生
   、五專日間部前三年級學生外,各界人士均可參加
   ,含代課教師)。
 二、閩南語
  1. 國小學生組
   (包括本鄉各國小且年齡未滿15歲學生)
  2. 教師組
   (包括本鄉各國小及幼稚園、高中(職)及進修學
   校、國中編制內正式教師,不含代課教師)
  3. 社會組
   (除前列 1 至 2 組所具之身分及國中、高中職學生
   、五專日間部前三年級學生外,各界人士均可參加
   ,含代課教師)。

肆:競賽項目名額:
 一、作文、寫字、字音字形:
   各組名額為二人。
 二、演說、朗讀:
   除國小學生組以二人為限外,餘各組每項以一人為
   限。

伍:競賽項目時間:
 一、演說:
 (一)國小學生組,每人限 4 至 5 分鐘。
 (二)社會組,每人限 5 至 6 分鐘。
 (三)教師組,每人限 7 至 8 分鐘。
 二、朗讀:
   各組每人均限 4 分鐘。
 三、作文:
   各組均限90分鐘。
 四、寫字:
   各組均限50分鐘。
 五、字音字形:
 (一)國語:各組均10分鐘。
 (二)閩南語:各組均15分鐘。

陸、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一、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要點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
   均可參加各該組該項競賽。
 二、各學生、教師組參賽人員限在所屬學校或服務所在
   地參加選拔。(大陸台商子弟學校學生除外)
 三、凡曾獲得全國語文競賽該語言該組該項第一名,或
   近五年內(98年度至 102 年度)二度獲得二至六名
   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之競賽;凡曾獲得
   全國語文競賽小學教師組、中學教師組該語言該組
   該項第一名,或近五年內(98年度至 102 年度)二
   度獲得二至六名者,不得再參加本年度「教師組」
   同項目之競賽。
 四、各競賽員,每人均以參加一項為限。
 五、各競賽員不得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六、社會組限於戶籍所在地(至 103 年 9 月 1 日前需設
   籍 6 個月以上)或服務機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
   具證明)擇一報名。

柒、競賽方式及範圍:
 一、國語文:
 (一)演說:
    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台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
 (二)朗讀:
    國小學生組、教師組、社會組以語文體為題材(
    篇目事先公布),各組題材均於每位競賽員登台
    前 8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三)作文:
    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外,文
    言、語體不加限制,並詳加標點符號,不得使用
    鉛筆或紅筆書寫。
 (四)寫字:
    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使用傳統毛筆書
    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如自來水筆等,以教育部
    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字之大小,國小學生組
    為 5 公分,用 4 尺宣紙 4 開(70公分 × 35公分)
    書寫。教師組、社會組為 8 公分,以上用 6 尺宣
    紙 4 開(90公分 × 45公分)書寫;用紙由主辦單
    位提供,每人限一張。
 (五)字音字形:
    各組均為 2 百字(字音 1 百字、字形 1 百字),
    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以教育部88年 4 月23日台88語字第88044411號函
    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定表」為準。
 二、閩南語:
 (一)演說:
    國小學生組以事先公布講題之前 2 題為比賽範圍
    (俟講題公佈後另行文通知),各組題目於賽登
    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二)朗讀:
    各組題材,皆以語體文為題材,國小學生組以事
    先公布講題之前 4 題為比賽範圍(俟篇目公佈後
    另行文通知)。各組題材均於每位競賽員登台前
     8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三)字音字形:
    各組均為 2 百字(閩南語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
    寫漢字各 1 百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
    書寫,塗改不計分。拼音以教育部95年10月14日
    臺語字第0950151609號函公告之「臺灣閩南語羅
    馬字拼音方案」正式版為準。漢字使用以教育部
    公布之《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為準。

捌、競賽評分標準:
 一、演說:
 (一)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百分之45。
 (二)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百分之45。
 (三)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四)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
       一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
 二、朗讀:
 (一)國語文:
    1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以一字
               多音審訂表為主)
    2 、聲情(語調、語氣):占百分之40。
    3 、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二)閩南語:
    1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
    2 、聲情(語調、語氣):占百分之40。
    3 、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三、作文:
 (一)內容與結構:占百分之50。    
 (二)邏輯與修辭:占百分之40。
 (三)書法與標點:占百分之10。
 四、寫字:
 (一)筆   法:占百分之50。
 (二)結構與章法:占百分之50。
 (三)正確與迅速: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
           3 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 1 字扣
          均一標準分數 2 分。一律以教育部
          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五、字音字形: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  0.5 分,塗改
        一律不予計分。

玖、優勝錄取名額:
 (一)國小學生組每項取優勝 3 名,演說及朗讀項目擇
    選最優前 2 名,作文、寫字、字音字形項目擇選
    最優前 3 名代表本鄉參加縣級比賽。
 (二)教師組及社會組每項取優勝 1 名,演說及朗讀項
    目擇選最優前 1 名,作文、寫字、字音字形項目
    擇選最優前 3 名代表本鄉參加縣級比賽。
 (三)倘各項目報名人數未超過擇選名額,該項目則不
    辦理競賽並逕行推派參加縣級比賽。

拾、辦理時間:
   103 年 8 月 1 日(星期五),下午14時舉行(除作
  組於下午13時30分開始)。

拾壹、比賽地點:
   
礁溪鄉立圖書館、礁溪國中

拾貳、報名日期:
   應於 103 年 6 月27日(星期五)前(以郵戳為憑)
   將各組各項競賽名單(含電子檔)逕送(寄)本所
   社會課,逾期不予受理。
   【
bi-chiali@mail.e-land.gov.tw

拾參、獎勵:
   各組獲得優勝名次者,由本所頒發獎狀、獎品以資
   鼓勵。

拾肆、附則:
 一、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抗議,應由領隊出具書面
   抗議書,詳細申述抗議理由,向主辦單位提出,抗
   議書統限於各該項競賽成績公布後一小時內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
   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審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
   、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
 二、競賽員資格如有不合,其競賽成績不予承認。
 三、競賽員臨時發生事故,確定不能參加競賽者,應事
   先向主辦單位報備。

類別:[最新公告]
上版日期:10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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