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競賽宗旨:
為鼓勵本鄉各小學及社會大眾加強語文教育,提高研
習興趣,宏揚文化績效,特舉辦本項競賽。
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礁溪鄉公所
二、協辦單位:吳沙國中、礁溪國中、三民國小、四結
國小、玉田國小、龍潭國小、礁溪國小
參、競賽組別及對象:
一、國語文
1. 國小學生組
(包括本鄉各國小且年齡未滿15歲學生)
2. 教師組
(包括本鄉各國小及幼兒園、高中(職)及進修學
校、國中編制內正式教師,不含代課教師)
3. 社會組
(除前列 1 至 2 組所具之身分及國中、高中職學生
、五專日間部前三年級學生外,各界人士均可參加
,含代課教師)。
二、閩南語
1. 國小學生組
(包括本鄉各國小且年齡未滿15歲學生)
2. 教師組
(包括本鄉各國小及幼稚園、高中(職)及進修學
校、國中編制內正式教師,不含代課教師)
3. 社會組
(除前列 1 至 2 組所具之身分及國中、高中職學生
、五專日間部前三年級學生外,各界人士均可參加
,含代課教師)。
肆:競賽項目名額:
一、作文、寫字、字音字形:
各組名額為二人。
二、演說、朗讀:
除國小學生組以二人為限外,餘各組每項以一人為
限。
伍:競賽項目時間:
一、演說:
(一)國小學生組,每人限 4 至 5 分鐘。
(二)社會組,每人限 5 至 6 分鐘。
(三)教師組,每人限 7 至 8 分鐘。
二、朗讀:
各組每人均限 4 分鐘。
三、作文:
各組均限90分鐘。
四、寫字:
各組均限50分鐘。
五、字音字形:
(一)國語:各組均10分鐘。
(二)閩南語:各組均15分鐘。
陸、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一、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要點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
均可參加各該組該項競賽。
二、各學生、教師組參賽人員限在所屬學校或服務所在
地參加選拔。(大陸台商子弟學校學生除外)
三、凡曾獲得全國語文競賽該語言該組該項第一名,或
近五年內(98年度至 102 年度)二度獲得二至六名
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之競賽;凡曾獲得
全國語文競賽小學教師組、中學教師組該語言該組
該項第一名,或近五年內(98年度至 102 年度)二
度獲得二至六名者,不得再參加本年度「教師組」
同項目之競賽。
四、各競賽員,每人均以參加一項為限。
五、各競賽員不得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六、社會組限於戶籍所在地(至 103 年 9 月 1 日前需設
籍 6 個月以上)或服務機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
具證明)擇一報名。
柒、競賽方式及範圍:
一、國語文:
(一)演說:
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台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
(二)朗讀:
國小學生組、教師組、社會組以語文體為題材(
篇目事先公布),各組題材均於每位競賽員登台
前 8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三)作文:
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外,文
言、語體不加限制,並詳加標點符號,不得使用
鉛筆或紅筆書寫。
(四)寫字:
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使用傳統毛筆書
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如自來水筆等,以教育部
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字之大小,國小學生組
為 5 公分,用 4 尺宣紙 4 開(70公分 × 35公分)
書寫。教師組、社會組為 8 公分,以上用 6 尺宣
紙 4 開(90公分 × 45公分)書寫;用紙由主辦單
位提供,每人限一張。
(五)字音字形:
各組均為 2 百字(字音 1 百字、字形 1 百字),
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以教育部88年 4 月23日台88語字第88044411號函
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定表」為準。
二、閩南語:
(一)演說:
國小學生組以事先公布講題之前 2 題為比賽範圍
(俟講題公佈後另行文通知),各組題目於賽登
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二)朗讀:
各組題材,皆以語體文為題材,國小學生組以事
先公布講題之前 4 題為比賽範圍(俟篇目公佈後
另行文通知)。各組題材均於每位競賽員登台前
8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三)字音字形:
各組均為 2 百字(閩南語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
寫漢字各 1 百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
書寫,塗改不計分。拼音以教育部95年10月14日
臺語字第0950151609號函公告之「臺灣閩南語羅
馬字拼音方案」正式版為準。漢字使用以教育部
公布之《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為準。
捌、競賽評分標準:
一、演說:
(一)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百分之45。
(二)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百分之45。
(三)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四)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
一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
二、朗讀:
(一)國語文:
1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以一字
多音審訂表為主)
2 、聲情(語調、語氣):占百分之40。
3 、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二)閩南語:
1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
2 、聲情(語調、語氣):占百分之40。
3 、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三、作文:
(一)內容與結構:占百分之50。
(二)邏輯與修辭:占百分之40。
(三)書法與標點:占百分之10。
四、寫字:
(一)筆 法:占百分之50。
(二)結構與章法:占百分之50。
(三)正確與迅速: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
3 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 1 字扣
均一標準分數 2 分。一律以教育部
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五、字音字形: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 0.5 分,塗改
一律不予計分。
玖、優勝錄取名額:
(一)國小學生組每項取優勝 3 名,演說及朗讀項目擇
選最優前 2 名,作文、寫字、字音字形項目擇選
最優前 3 名代表本鄉參加縣級比賽。
(二)教師組及社會組每項取優勝 1 名,演說及朗讀項
目擇選最優前 1 名,作文、寫字、字音字形項目
擇選最優前 3 名代表本鄉參加縣級比賽。
(三)倘各項目報名人數未超過擇選名額,該項目則不
辦理競賽並逕行推派參加縣級比賽。
拾、辦理時間:
103 年 8 月 1 日(星期五),下午14時舉行(除作文
組於下午13時30分開始)。
拾壹、比賽地點:
礁溪鄉立圖書館、礁溪國中
拾貳、報名日期:
應於 103 年 6 月27日(星期五)前(以郵戳為憑)
將各組各項競賽名單(含電子檔)逕送(寄)本所
社會課,逾期不予受理。
【bi-chiali@mail.e-land.gov.tw】
拾參、獎勵:
各組獲得優勝名次者,由本所頒發獎狀、獎品以資
鼓勵。
拾肆、附則:
一、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抗議,應由領隊出具書面
抗議書,詳細申述抗議理由,向主辦單位提出,抗
議書統限於各該項競賽成績公布後一小時內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
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審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
、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
二、競賽員資格如有不合,其競賽成績不予承認。
三、競賽員臨時發生事故,確定不能參加競賽者,應事
先向主辦單位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