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免費乘車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府社老障字第099006742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02日府社老障字第1010066836號令修正發布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本縣老人及身心
障礙者搭乘行駛縣境內客運班車,以增進老人及身心
障礙者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九條、發展
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七條及地方制度法
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訂定之。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1.老人:係指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2.身心障礙者:係指設籍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
手冊者。
(二)實施路線:係指大眾交通運輸客運業者行經本縣
境內之自營路線。
(三)公車:指大眾交通運輸客運業者自營路線之公車
。
(四)老人、身心障礙者免費乘車:係指大眾交通運輸
客運業者公告實施之全票票價與半價優待票價之
差額,由本府予以補助老人、身心障礙者免再付
費之情形。
四、符合免費乘車之條件者,應備妥下列證件,親自或委
託他人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敬老卡或愛心
卡)辦理;遺失補發者亦同。
(一)國民身分證或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
。
(二)二吋彩色照片二張。
(三)印章。但得親自簽名者,不在此限。
經審核通過者,依規定核發。票卡之核發,每人依其
身分擇一申請,並以一張為限。
五、設籍本縣之老人或身心障礙者,應由本人持敬老卡或
愛心卡,並經驗證無誤後,免費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客
運業者行經本縣境之自營路線,並不限搭乘次數。
六、經查獲非本人使用敬老卡或愛心卡者收回其票卡,使
用人應補足該次搭乘之票價差額,並停止持卡人一年
內申請補發票卡,經第二次查獲者,永久取消申請補
發之資格。但查獲前已辦理掛失者,不在此限。
七、敬老卡或愛心卡之製卡費,除屬首次申請或因不可歸
責票卡持有人之事由而申請補發,得免收製卡費,因
遺失或毀損致無法繳回或無法依原有之可使用狀態繳
回者,申請人申請補發應自行負擔該替代卡之製卡費
新台幣一百元整。
八、本人持有敬老卡或愛心卡者,具下列情事之一時,應
停止使用:
(一)死亡。
(二)遷出本縣。
(三)身心障礙者資格喪失者。
(四)依第六點規定收回其票卡。
九、票卡遺失時,應即向本府指定之機構辦理掛失手續;
票卡一經掛失即失效,其使用必須重新申請。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