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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美術展覽作業要點

日期:100-01-21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美術展覽作業要點    100.01.11  修

壹、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具有潛
  力之美術家積極創作,展出成果,培育美術人才,
  以提昇本縣美術水準,特訂定「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美術展覽作業要點」。

貳、國內外公私立美術團體、學校以及從事美術創作之
  美術作家(以下簡稱申請人),均依本要點申請展
  覽。

參、申請手續:
 (一)每半年申請一次,由申請人分別於每年四月及
    十月底前填具申請書乙份
,向本局視覺藝術科
    提出申請。申請需檢附展出作品照片,規定如
    下:
    1. 團體(屬學會、團體之會員或畢業聯展性質
     之展覽):檢附展出作品照片二十張。
    2. 非團體(如個人、雙人展等):檢附展出作
     品照片二十張。
    3. 行動藝術或裝置藝術:提送展示計劃辦理。    
 (二)參展作品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且須
    與申請受審時同種類之創作,或未在本縣所有
    其他公私立展覽場所公開展出者。(若違反前
    開規定,經舉發查證屬實者,五年內不得於本
    局展出。)
 (三)申請展覽案件,經本局審查委員會每年六月及
    十二月審查通過後
,即由本局安排展出檔期,
    並函知申請人,未通過者,亦由本局函知(送
    審資料,列入存檔,不予退還)。

肆、申請人接獲通知後請依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如因
  故無法如期展出,應於展出前三個月通知本局辦理
  註銷。如無故或逕自取消展出者,三年內不得申請
  展出。

伍、展出地點為本局第一、二、三展覽室為主,由本局
  視實施情況適當安排,每檔展出時間為一~三週。

陸、展出者請遵守下列事項:
 (一)展出前三個月應主動聯絡本局展出相關事宜。
 (二)展出之會場佈置,由展出者自行負責,本局視
    覺藝術科協助之。
 (三)展出者如印製請帖、宣傳資料時,其內容須經
    本局審查後,由展出者自費印製寄發,如另須
    於本局牆面張貼大型海報,請於張貼二週前來
    電申請。
 (四)展出作品之包裝、運輸、保險,均由展出者自
    行負責。
 (五)會場之佈置,須於展出前一日完成。展覽結束
    ,展品應於結束之次一日前回,逾期本局不負
    保管責任。
 (六)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及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
    否則立即終止展出。如欲配合公益團體辦理義
    賣活動,須來函請准後始得辦理。
 (七)展出者如舉辦開幕、茶會、剪綵等儀式,應與
    本局視覺藝術科預為協調辦理。
 (八)展出時間,展品安全維護,由展出者與本局共
    同負責,作品如有遺失或損壞,本局不負賠償
    責任,但本局人員如有失職情事,由本局追究
    行政責任。
 (九)展覽室不得陳列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品
    。
 (十)展出者應依本局之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
    使用而至損壞者,展出者應負賠償責任,且於
    展覽結束後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十一)展出期間,展出者應派員在現場維護作品,及
    得配合志工導覽或逕向民眾解說,並應注意禮
    貌態度。
(十二)囿於本局展出檔期,凡個人已於本局辦理展覽
    ,如下次欲於本局再辦理展覽,其辦理展覽時
    間與上次辦理展覽時間相距須滿三年。
(十三)展覽場地如遇政府機關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
    本局另行通知安排展覽檔期。
(十四)為響應配合環保政策,鼓勵展出單位於展出前
    週知謝辭致贈花籃,並於展出期間週六、日前
    來本局親自導覽解說,以提升本縣民眾藝術欣
    賞之水準。

柒、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增補修定之。

捌、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1、展覽申請書上之各項表格請申請者詳細填寫
     ,未填寫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2、凡欲申請展覽者可親自至本局視覺藝術科索
     取展覽活動申請書或逕自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網站/便民服務/表單下載申請書表。
     (
http://www.ilccb.gov.tw/ch/services.php
   3、本局服務電話(03)9322440轉416(視覺藝
     術科)。

類別:[最新公告]
上版日期:10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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