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礁溪鄉公共造產溫泉游泳池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89年3月22日89礁鄉民字第089000326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89礁鄉民字第091000974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1月23 日礁鄉民字第第0970001106號令修正
第4條、第5條、第11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4 日礁鄉民字第0990007803號令修正
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礁鄉民字第0990021335號令修正
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礁鄉民字第1000005535號令修正
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礁鄉財字第1010008415號令修正
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礁鄉財字第1030007074號令修正
第4條、第5條、第8條、第10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礁鄉財字第1030008635號令修正
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條文
第 一 條 礁溪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管理本鄉公共
造產溫泉游泳池(以下簡稱游泳池),特制定
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游泳池業務管理單位:本所財政課。
第 三 條 營運方式:以公共造產自行經營或公開招標委
託民間經營。
第 四 條 游泳池之開放與水質管理:
一、開放時間:
(一)星期一至星期三:
上午 4 時至10時,下午 2 時至 7 時。
(二)星期五至星期日:
上午 4 時至下午 7 時。
(三)每星期四休池。
(四)本游泳池之開放時間,本所得視實際需
要調整之。
二、水質管理:
(一)游泳池每週四定期消毒、換水;泡湯池
每日消毒、換水。
(二)本所得視財源及實際營運狀況調整之。
第 五 條 清潔費收費對象標準:
一、全票 100 元:非鄉籍民眾。
二、半票50元:
(一)學生(憑學生證。中華民國大專院校包
含大學、專科,不包含空中大學及大專
院校附設之進修補習班。學制包含二專
、五專、二技、四技、大學、碩士、博
士。部別包含日間部、夜間部、進修部
,需為上述學制)。
(二)鄉籍民眾(憑身分證明文件)。
(三)鄉籍外65歲以上老人(憑身分證明文件
)。
三、優惠票30元:
(一) 6 歲以下幼兒(憑健保卡或戶口名簿)
。
(二)鄉轄之公務機關、體育團體公務或非公
務活動及鄉轄學校教學、訓練之用;其
他未列優待對象,經機關首長同意後,
以優惠票計收;寒、暑假期間恕不受理
團體優惠申請。
四、全票、半票購滿整本(30張)以85折收費
。
五、免費:
(一) 3 歲以下幼兒(憑健保卡或戶口名簿)
。
(二)鄉籍70歲以上老人(憑身分證明文件)
。
(三)身心障礙者(憑身心障礙證明)。必要
陪伴者 1 人,視身心障礙證明註記進入
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需
人陪伴者,得同享免費。
第 六 條 衛生及安全:
一、場內環境衛生由管理員負責管理維護。
二、場內秩序、泳客安全及機具維護由救生員
負責。
第 七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謝絕入場:
一、有傳染病或其他嫌疾者。
二、患精神病、羊癲癇患者。
三、無家長保護之12歲以下兒童。
四、有危害場內秩序及酗酒者。
第 八 條 入場者應注意事項:
一、禁止攜帶危險物品或動物入場。
二、隨行攜帶之衣物、鞋子請置於置物櫃,貴
重物品請勿攜帶入場,否則遺失應自行負
責。
三、更衣須在更衣室更換。
四、游泳、泡湯前請先沐浴,並須穿著游泳衣
(褲)、泳帽再入池。
五、心臟病、高血壓及其他類似症狀者禁止入
池。一般民眾入池如遇身體不適,應即離
池休息或就醫。
六、本場所內應遵守公共衛生,不得抽菸、嚼
檳榔、隨地吐痰。
七、本場區內禁止私人貨品販售、交易行為,
並嚴禁攜入漁貨類、生肉等食物。
八、泳客須依規定時間入、出場,非開放時間
禁止進入,凡強行潛入本池發生意外事故
者,後果自行負責。
九、入池前禁止塗抹防曬油。
十、禁止跳水、嬉鬧,池邊禁止吃東西。
十一、泳客須遵守本場所各項規定,違規者經管
理員或救生員屢勸不聽者將報警處理或列
入謝絕入場名單,其他未規定事項概由管
理員酌情辦理。
第 九 條 游泳池營運管理業務上所需技工、救生員、管
理員、售票員、雜工、清潔工等人員得依實際
需要以僱工方式辦理;委託經營管理時,由承
攬業務者自行僱用所需人員。
第 十 條 游泳池如委託經營管理,則不受本自治條例第
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限制,但受託經營管理廠
商所訂收費標準,須報經本所核定。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