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祭祀公業吳成興公派下現員名冊、
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
。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
條。
二、祭祀公業吳成興公,申報人吳聰牽99年
08月30日申請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報人吳聰牽之申請代為公
告,內容如有不實,概由申報人負責。
二、茲將祭祀公業吳成興公派下現員名冊、
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陳列張貼
於本所、及土地所在地之光武村里辦公
處公佈欄公告30日,及由申報人於公
告之日起刊登本地報紙連續3日,並於
宜蘭縣政府及本公所電腦網站刊豋公告
文30日。
三、祭祀公業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本
公告事項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
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
出異議,並經申復後,異議人仍有異議
者,得自收受申復書通知之次日起30
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
有權之訴,並將起訴狀副本連同起訴證
明送本所備查。
四、異議期間屆滿後,無人異議或異議人於
收受申復書屆期(翌日起30日內)未
向本所提出法院受理訴訟之證明者,則
由本所發給派下全員證明書,嗣後如有
任何枝節發生或財產糾紛,本所概不負
責。其經向法院起訴者,俟各法院均判
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