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原住民族工藝師認證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 年 月 日宜文覺字第10100017322 號函發布
一、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原住民工
藝產業永續發展,提升其競爭力,對原住民工藝產業
有卓越成就者,提供原住民族工藝師認證,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傳統工藝:指維持以原住民族傳統工藝素材及技法
藝能特色,所製作之高品質工藝手工製
品。
(二)現代工藝:指保有原住民傳統工藝文化精神,以現
代素材及技法,或結合傳統與現代兩種
素材及技法藝能特色,所製作之高品質
工藝製品。
三、工藝師認證類別如下:
(一)雕刻類(石、木、竹、皮、金屬等)。
(二)陶瓷類(陶甕、陶壺、瓷皿等)。
(三)染織類(植物染、服飾、家飾及織品等)。
(四)編織類 (背簍、提籃、簸箕等)。
(五)手工飾品類(彩繪、琉璃珠等)。
(六)竹藤草編類(竹編、藤編、草編等)。
(七)其他類(綜合材質及其他工藝等)。
四、申請人資格如下:
設籍於本縣具原住民身分之工藝創作者或從事工藝產
品設計、研發及生產製作者。
五、符合第四點規定者,得檢具原住民族工藝師認證申請
表或初審推薦表(如附件一之一、一之二),向本局
提出申請。
六、審查程序及標準如下:
(一)審查程序:
1. 依申請人檢具申請表或初審推薦表資料進行書面審
查,資料不符或有欠缺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
申請人限期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駁
回申請。
2. 初審通過者,由本局成立認證審議委員會審查;委
員會成員包含各地區、各領域學有專精並從事於原
住民文化產業研究之耆老、學者及專家七至十九人
,依申請類別審查。
(二)審查標準:
依照原住民族工藝師認證評選標準(如附件二),
分別為傳統工藝師與現代工藝師認證審查,評分表
如附件一之三、一之四:
1. 傳統工藝師認證審查標準如下:
( 1 )工藝家之工藝成就:百分之三十。
( 2 )工藝家製品特色:百分之四十。
( 3 )從事工藝創作展陳之環境:百分之二十。
( 4 )具社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潛力:百分之十。
2. 現代工藝師認證審查標準如下:
( 1 )工藝家之工藝成就:百分之三十。
( 2 )工藝家製品特色:百分之三十。
( 3 )從事工藝創作展陳之環境:百分之十。
( 4 )具社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潛力:百分之三十
。
七、經審查通過者,授予本縣原住民族工藝師認證,並刊
登政府公報或發布新聞。
八、取得工藝師認證者,獎勵措施如下:
(一)優先參加本府辦理之相關展覽或行銷活動。
(二)優先安排至本府辦理大型活動之實體展銷通路點銷
售。
(三)優先推薦參加國際策展、商品聯合展銷會及媒題宣
傳等各項整合行銷推廣活動。
(四)輔導申請有關機關、單位之獎補助。
九、工藝師取得認證後設立之工作室地點異動時,應事先
以書面向本局申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