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礁溪鄉公共造產溫泉游泳池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 89年 3 月22日89礁鄉民字第089000326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91年 7 月16日89礁鄉民字第091000974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7年 1 月23日礁鄉民字第第0970001106號令修正
第4條、第5條、第11條條文
中華民國 99年 5 月14日礁鄉民字第0990007803號令修正
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 99年12月27日礁鄉民字第0990021335號令修正
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 4 月 1 日礁鄉民字第1000005535號令修正
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 5 月28日礁鄉財字第1010008415號令修正
第5條條文
第 一 條 礁溪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管理本鄉公共
造產溫泉游泳池(以下簡稱游泳池),特制定
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游泳池業務管理單位:本所財政課。
第 三 條 營運方式:以公共造產自行經營或公開招標委
託民間經營。
第 四 條 游泳池之開放與水質管理:
一、開放時間:
(一)星期一至星期三:
上午 4 時至10時,下午 2 時至7 時。
(二)星期五至星期日:
上午 4 時至下午 7 時。
(三)每星期四休池,進行內部設施及環境清
理工作。
二、水質管理:
(一)消毒:
每星期四、日,將泳池及泡湯池水放乾
、清洗池底、加藥(次氯酸鈉)消毒以
防治傳染病,平日視使用情況酌予加藥
。
(二)換水:
游泳池及泡湯池均每天更換池水。
前項游泳池開放時間及水質管理,本所得視財
源及實際營運狀況調整之。
第 五 條 清潔費收費對象標準:
一、全票70元:非鄉籍民眾。
二、半票40元:
學生、鄉籍民眾(憑學生證或身分證明文
件)、本鄉籍外65歲以上老人。
三、鄉轄之公務機關、體育團體公務或非公務
活動及鄉轄學校教學、訓練之用及其他未
列優待對象,經機關首長同意後,收費標
準另行計收。
四、回數票:
回數全票、半票以 8 折計算,可消費30次
,無使用期限(進、出場一次即為一次消
費)。
票價調漲時,調漲前已購買之回數票未使
用完畢之點數,應一次補足差額後可繼續
使用。
前項回數票使用辦法由本所另訂之。
五、免費:殘障人士(憑殘障手冊,有關必要
陪伴者一人免費,經管理員評估,
視身心障礙者行動上、精神上是否
需要陪伴而定)、鄉籍65歲以上老
人(憑身份証明文件)。
第 六 條 衛生及安全:
一、場內環境衛生由管理員負責管理維護。
二、場內秩序、泳客安全及機具維護由救生員
負責。
第 七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謝絕入場:
一、有傳染病或其他嫌疾者。
二、患精神病、羊癲癇患者。
三、無家長保護之兒童。
四、有危害場內秩序及酗酒者。
第 八 條 入場者應注意事項:
一、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入場。
二、貴重物品請勿攜帶入場,否則遺失應自行
負責。
三、更衣須在更衣室更換。
四、游泳、泡湯前須先沐浴穿著游泳衣(褲)
泳帽再入池。
五、游泳、泡湯者禁止穿著普通內衣褲或未戴
泳帽入池。
六、入池如遇身體不適,應即離池休息或就醫
。
七、遵守公共衛生,不得隨地吐痰、私置煙蒂
吐檳榔汁。
八、其他未規定事項概由管理員酌情辦理。
第 九 條 游泳池營運管理業務上所需技工、救生員、管
理員、售票員、雜工、清潔工等人員得依實際
需要以僱工方式辦理;委託經營管理時,由承
攬業務者自行僱用所需人員。
第 十 條 游泳池如委託經營管理,則依本自治條例及相
關規定,另訂定委託經營合約書。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