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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礁溪鄉公共造產溫泉游泳池管理自治條例

日期:101-05-28    

宜蘭縣礁溪鄉公共造產溫泉游泳池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 89年 3 月22日89礁鄉民字第089000326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91年 7 月16日89礁鄉民字第091000974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7年 1 月23日礁鄉民字第第0970001106號令修正
                    第4條、第5條、第11條條文
          中華民國 99年 5 月14日礁鄉民字第0990007803號令修正
                    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 99年12月27日礁鄉民字第0990021335號令修正
                    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 4 月 1 日礁鄉民字第1000005535號令修正
                    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 5 月28日礁鄉財字第1010008415號令修正
                    第5條條文


 

第  一  條 礁溪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管理本鄉公共
     造產溫泉游泳池(以下簡稱游泳池),特制定
     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游泳池業務管理單位:本所財政課。

第  三  條 營運方式:以公共造產自行經營或公開招標委
          託民間經營。

第  四  條 游泳池之開放與水質管理:
     一、開放時間:
     (一)星期一至星期三:
        上午 4 時至10時,下午 2 時至7 時。
     (二)星期五至星期日:
        上午 4 時至下午 7 時。
     (三)每星期四休池,進行內部設施及環境清
        理工作。
     二、水質管理:
     (一)消毒:
        每星期四、日,將泳池及泡湯池水放乾
        、清洗池底、加藥(次氯酸鈉)消毒以
        防治傳染病,平日視使用情況酌予加藥
        。
     (二)換水:
        游泳池及泡湯池均每天更換池水。
     前項游泳池開放時間及水質管理,本所得視財
     源及實際營運狀況調整之。

第  五  條 清潔費收費對象標準:
     一、全票70元:非鄉籍民眾。
     二、半票40元:
       學生、鄉籍民眾(憑學生證或身分證明文
       件)、本鄉籍外65歲以上老人。
     三、鄉轄之公務機關、體育團體公務或非公務
       活動及鄉轄學校教學、訓練之用及其他未
       列優待對象,經機關首長同意後,收費標
       準另行計收。
     四、回數票:
          回數全票、半票以 8 折計算,可消費30次
       ,無使用期限(進、出場一次即為一次消
       費)。
          票價調漲時,調漲前已購買之回數票未使
       用完畢之點數,應一次補足差額後可繼續
       使用。
       前項回數票使用辦法由本所另訂之。       
     五、免費:殘障人士(憑殘障手冊,有關必要
          陪伴者一人免費,經管理員評估,
          視身心障礙者行動上、精神上是否
          需要陪伴而定)、鄉籍65歲以上老
          人(憑身份証明文件)。

第  六  條 衛生及安全:
     一、場內環境衛生由管理員負責管理維護。
     二、場內秩序、泳客安全及機具維護由救生員
       負責。

第  七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謝絕入場:
     一、有傳染病或其他嫌疾者。
     二、患精神病、羊癲癇患者。
     三、無家長保護之兒童。
     四、有危害場內秩序及酗酒者。

第  八  條 入場者應注意事項:
     一、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入場。
     二、貴重物品請勿攜帶入場,否則遺失應自行
       負責。
     三、更衣須在更衣室更換。
     四、游泳、泡湯前須先沐浴穿著游泳衣(褲)
       泳帽再入池。
     五、游泳、泡湯者禁止穿著普通內衣褲或未戴
       泳帽入池。
     六、入池如遇身體不適,應即離池休息或就醫
       。
     七、遵守公共衛生,不得隨地吐痰、私置煙蒂
       吐檳榔汁。
     八、其他未規定事項概由管理員酌情辦理。

第  九  條 游泳池營運管理業務上所需技工、救生員、管
     理員、售票員、雜工、清潔工等人員得依實際
     需要以僱工方式辦理;委託經營管理時,由承
     攬業務者自行僱用所需人員。

第  十  條 游泳池如委託經營管理,則依本自治條例及相
     關規定,另訂定委託經營合約書。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類別:[最新公告]
上版日期:10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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