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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助學金實施辦法」

日期:101-09-10    

‧助學金實施辦法‧
  
壹、宗旨: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鼓勵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在學學生,
  不因家庭清寒或變故而失學,能在本會關懷扶助下完
  成教育,成為國家、社會有用之才,特訂定本辦法。
  
貳、名稱:
  本助學金名稱定為「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
  金會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參、助學對象及助學金額:
 一、助學對象: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
   及大專學校在學學生,因下列情形致就學困難者。
   惟年滿25歲(含)以上者、研究所以上學生、延修
   學生、軍警校學生、推廣教育學生、空中大學學生
   或在職進修學生皆不列入本辦法之助學對象。
  (一)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
     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
     大災難者。
  (二)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
     長期貧困家庭。
 二、助學金額:
  (一)國小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參
         仟元整。
  (二)國中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伍
         仟元整。
  (三)高中(職)組:1. 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2. 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
             新台幣捌仟元整。 
  (四)大專組:1. 含五專四至五年級及二專、二技、
          四技大學部學生。
         2. 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
          壹萬元整。
  
肆、申請條件:
 一、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除第(四)、(五)
   款得依實際狀況提供外,若有未齊全者,本會將視
   為無效件處理。但經本會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
   ,則仍視為有效件處理。
  (一)助學金申請書。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
     註冊章)。
  (三)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
  (四)低收入戶證明、清寒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
     大傷病卡。
  (五)六個月前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
     (如死亡證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服刑或重
     大災害證明等)。
 二、變故事由發生於六個月內者,請由學校轉介申請行
   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專案辦理。
 三、本助學金之申請,一戶以一名為原則,惟符合申請
   資格子女在 4 名(含)以上者,得增加一名(請同
   信封郵寄),但助學名額由本會審核決定。
  
伍、審核程序:
  本會依本辦法之宗旨以公正、嚴謹方式審核申請案件
  ,審核程序分為:
 一、收件:檢視申請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證件未齊全
      者通知補件;不符資格者、申請書空白未填
      寫者,不予受理及退件。
 二、初、複審: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兩組志工分
        別進行初、複審。
 三、決審:由本會評選小組進行決審,決定核發名單。
  
陸、申請時間、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申請截止時間:(以郵戳為憑)
   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二十日止(國小、國中及高中
   組),九月三十日止(大專組)。
   第二學期為每年三月十日止(不分組別)。
 二、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頒發時間:第一學期為每年十一月底,第二學
          期為每年五月中旬。
  (二)頒發方式:1. 本助學金以受助學生名義開立劃
           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2. 本助學金以受助學生名義開立劃
           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以郵寄
           方式寄發。
  
柒、 附則: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類別:[最新公告]
上版日期:10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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