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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二龍傳統競渡龍舟體驗賽要點

日期:100-03-17    

100年宜蘭縣礁溪鄉二龍傳統競渡龍舟體驗賽要點

一、宗旨:為緬懷先賢愛國情操,宏揚中華民族文化,
     倡導民俗體育,礁溪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爰籌辦歷經 213 年之二龍傳統競渡,藉以
     代代傳承,賡續端陽習俗,展現地方人文風
     采。

二、日期: 100 年 6 月 6 日(星期一)。依賽程安排,
     若需預賽,預訂於競賽前一日舉行。各參賽
     隊伍應至少半數以上成員參加開幕典禮。

三、地點:礁溪鄉二龍村二龍河道。

四、報名組別:分為社會男子組與社會女子組。

五、報名人數:
 (一)、社會男子組:每隊限報24人至28人(須年滿
           16歲以上即民國84年 6 月 5 日
           前出生)。
 (二)、社會女子組:每隊限報20人至24人(須年滿
           16歲以上即民國84年 6 月 5 日
           前出生)。
 (三)、已依據限報人數報名完竣,不得再行要求增
     加報名人數。

六、報名辦法及注意事項:
  請各隊伍於組隊報名前及活動前,務必自行詳閱本
  要點,以免違觸相關規定。
 (一)、報名截止日期與地點:
     自 4 月11日起至 5 月 4 日(星期三)下午五
     時止,派員向本所民政課報名,不受理通信
     報名。請各隊檢附報名表電子檔,並列印報
     名表一式兩份,一份自存,一份辦理報名。
     上項如報名隊伍不足,得由本所延長受理報
     名日期。
 (二)、抽籤日期與地點:
      5 月16日(星期一)下午二時,於本所二樓
     會議室公開抽籤,各參賽隊伍應派員參加,
     未派員參加之隊伍,由領隊會議主席代抽,
     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三)、領隊會議:
     日期、時間、地點,與抽籤相同(不另行文
     ),各參賽隊伍均應派員與會,並遵守會議
     議定事項。
 (四)、每位選手限參加一隊,請各領隊確保隊員無
     重覆參加他隊之情事,以免競賽進行中,徒
     失勝算(請參照本要點九、(八)及十二、
     (四))

 (五)、各參賽隊伍應指定連絡人一名,在競賽期間
     負責與大會聯繫(請於報名表上填明連絡人
     姓名、住址及電話、手機號碼,以便隊伍報
     名後,隨時連絡)。
 (六)、隊伍名稱,於領隊會議當天即定名,並原則
     上確定隊員名單。
 (七)、領隊會議次日起,如需更換隊員,必須檢具
     更換隊員理由書或適當証明文件(如被更換
     隊員之診斷書、相關喜慶訃聞証明...等
     )送達本所憑辦。
 (八)、本所已為各隊訂立團體意外保險之後更換隊
     員,該隊須自行辦理各該隊員投保,另須檢
     附自行負責各該隊員安全之切結書。
 (九)、大會手冊繕製完成後,各隊隊員名單業經確
     立,若確實有不可抗拒之理由需更換隊員,
     須檢具更換隊員理由書及自行負責隊員安全
     切結書,於出賽當天該隊伍檢錄前一個小時
     ,向裁判委員會提出,並經半數委員通過,
     始得更換之。

七、賽事制度及賽程:視參賽隊伍數量多寡,於領隊會
  議決定之。

八、體驗賽距離: 250 公尺。

九、賽事規則:
 (一)、男子組為10對槳,採跪姿;女子組為 8 對槳
     ,採坐姿。
 (二)、大會以各隊之領隊為基本成員,籌組審判委
     員會裁決爭議情事,裁決時,有利害關係之
     雙方隊伍成員均應迴避。
 (三)、舵手由大會公設﹐各隊不得選擇舵手,且舵
     手不得助划。
 (四)、每場體驗賽隊伍,應於大會廣播報後10分鐘
     內,至檢錄處接受檢錄,未到者以棄權論(
     請參考賽程,提前準備接受檢錄)。
 (五)、與賽各隊一經棄權,即行取消該隊全部參賽
     權。
 (六)、參賽選手必須攜帶證件備查(國民身分證、
     健保卡、汽機車駕照、軍人身分證、學生證
     ...等有照片之證件,正本或影印清晰之
     影本皆可)。一經查驗證件程序,即為清點
     該場比賽人數。
 (七)、體驗賽中若發現冒名頂替或經他隊當場檢舉
     ,經查屬實者,判定該隊輸一場。
 (八)、隊員若有參賽二隊以上之情形,以該員最先
     登舟體驗賽之隊伍為其正式參賽隊伍;並判
     定該員再登舟參賽之隊伍輸一場。
 (九)、每場比賽人數,除奪標手(即敲鑼手)不可
     缺額外,槳手人數男子組不足15名、女子組
     不足12名時,判定該隊輸一場。該隊若第二
     度比賽人數不足時,則以棄權論。
 (十)、起點裁判,以敲鑼表示該局雙方龍舟出發。
(十一)、勝負之判定,以先拔得終點旗之一方為勝。
     拔得終點旗之認定,係以手握旗桿離開旗座
     為準,不得使用其他器具使旗桿脫離旗座,
     並以終點裁判之裁定為終決。
(十二)、奪標手僅能以手奪取奪標旗,若藉助他物者
     ,判定該隊輸一局。奪標手於奪標前落水(
     跳水、不慎落水)者,判定該隊輸一局。奪
     標旗落水,則無關勝負。奪標手因故未能奪
     標,可由其他槳手奪標,若最終均未能完成
     奪標,則判定該隊輸一局。
(十三)、體驗賽水道設置分隔線,如因舵手因素,使
     龍舟超越分隔線或偏離至岸邊,或因舵手助
     划,致影響該局之勝負,雙方隊伍得依勝負
     判定之爭議(本要點第十二點爭議事項)程
     序,提出申訴。
(十四)、凡故意破壞體驗賽器材,經審判委員會裁決
     其實屬故意,除取消體驗賽資格外,並應負
     損壞賠償責任。
(十五)、各局龍舟出發前,各隊應檢查木槳與器材有
     無損壞,若有損壞應立即要求更換,競賽進
     行中不得要求更換,亦不得以木槳或器材損
     壞為由,要求重起賽局。
(十六)、每場賽事過程中,龍舟不得靠岸換人或遞補
     ,違者判定該隊輸一場。
(十七)、賽事若採每場三局二勝制,第一局以抽籤方
     式決定水道,第二局換水道,第三局再抽籤
     決定水道。各局均不得要求更換龍舟及選手
     ;每局結束,雙方應儘速返回起點。
(十八)、各局若有同時奪標之情形,為兩隊同勝,成
     績登錄以 1 : 1 記之。先取得二勝之隊伍,
     即為該場次獲勝隊伍。第三局同時奪標,則
     以計時成績,分出勝負。
(十九)、連續兩局同時奪標,其取同名次或續賽,由
     大會決定之;續賽隊伍在起點是否休息,由
     起點裁判決定之;續賽各局,不得更換龍舟
     ,並以一局抽籤決定水道,一局換水道為序
     。

十、參賽隊伍補助:
 (一)、參賽隊伍,每隊各補助新台幣 2 萬元整。
 (二)、參賽隊伍所有服裝、交通、飲食…等各類支
     出,均由各隊自理,並須檢具 2 萬元以上之
     原始支出憑證,於限定期間內辦理補助款核
     銷。
 (三)、未參賽,或棄權任何一場,或被取消比賽資
     格之隊伍,不予補助,補助款依法辦理繳回
     。
 (四)、本項補助款之領取、繳回與憑證之檢具,依
     本所相關核銷之規定辦理。
 (五)、各隊於安排練習期間外,自行練習者,須自
     行雇請舵手及自行支付舵手費用。

十一、獎勵:
 (一)、本體驗賽各組別報名數量以10隊為限,額滿
     為止,請儘速組隊報名。
 (二)、本體驗賽各組取前三名,獎金依次為新台幣
      6 萬元、 5 萬元、 3 萬元。
 (三)、分組報名隊伍若不足 4 隊,則該組取消體驗
     賽改為表演賽將另行通知。若改為表演賽,
     本所另行補助參賽隊伍獎勵金 1 萬元,不另
     頒發前項獎金,惟參加表演賽隊伍仍需符合
     本要點相關規定。
 (四)、各組得獎隊伍均頒發獎盃乙座。

十二、爭議事項:其各項裁定、裁決,採多數決。
 (一)、賽事之爭議:
     本要點有規定者,仍以裁判之裁定為終決;
     若發生非規則性問題或本要點無明文規定之
     問題,則以審判委員會之裁決為終決。
 (二)、合法性之爭議:
     應於各場賽畢20分鐘內,由領隊向大會提出
     書面申訴,並繳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整,如
     經審判委員會裁決抗議不成立者,則由大會
     沒收該保證金。
 (三)、勝負判定之爭議:
     應於該局龍舟回到起點之前,由領隊、指導
     員、管理員當中之一人,向終點裁判提出口
     頭申訴,逾期不受理,事後亦不得再提出書
     面申訴。
 (四)、選手資格之爭議:
     應於每場比賽之第一局發令之前,由領隊、
     指導員、管理員當中之一人,向起點或檢錄
     處裁判提出口頭申訴,逾期不受理,事後亦
     不得再提出書面申訴。

十三、隊伍練習及安全事宜:
 (一)、隊伍練習天數定為 4 天,預計於 6 月 1 、 2
     、 3 、 4 日舉行。
     練習日期之變更,於領隊會議參照賽程決定
     之。
 (二)、體驗賽與練習期間,為各隊人員安全,請登
     舟選手穿著救生衣,違反規定者各隊需自行
     負責選手安全,並請事先出具切結書。惟本
     所仍得為各隊人員辦理團體意外保險(依各
     隊報名表投保)。
 (三)、各隊伍練習時段於領隊會議決之(練習時段
     排定後,另行通知)。
 (四)、各隊伍均應參加練習;已排定練習各時段,
     每隊至少三分之二「隊員」參加練習,否則
     ,登記該隊伍「未練習次數」乙次。

十四、罰則:
 (一)、參賽隊伍「未練習次數」,超過「排定練習
     次數」之半數起算,從隊伍補助費 2 萬元中
     ,每次扣減 3 仟元。
 (二)、競賽各場次,男子組須於二分鐘內,女子組
     須於二分半鐘內,抵達終點,違反規則者,
     從隊伍補助費 2 萬元中,每次扣減 3 仟元。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所修訂公布之。


                100 年 3 月11日修訂

類別:[最新公告]
上版日期:10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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