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礁溪鄉公所觀光文宣品徵求企業團體印製作業要點
一、宜蘭縣礁溪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善用社會資
源,鼓勵鄉內民間企業團體共同參與營造優質觀光
旅遊環境,徵求企業團體贊助印製旅遊資訊摺頁,
共同活絡地方觀光產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宣品」,係指本鄉印製之摺頁及手
冊,其中摺頁類規格為菊對開、菊全開或其他特殊
規格,惟摺成後尺寸應為 10㎝×21㎝ ;手冊類規格
為菊24開,尺寸為 10㎝×20㎝ 或其他特殊規格。
三、本要點所稱「企業團體」係指一般企業及從事公益
活動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人民團體。
四、企業團體贊助印製之獎勵及效益:
(一)刋載企業廣告:
1、摺頁類:至多提供摺頁正、反版面總和十二
分之一比例面積,刊載企業廣告;
該廣告版面得採擴增版面規格方式
辦理,惟摺成後尺寸應符合本要點
第二點之規定。
2、手冊類:至多增加手冊總頁數十分之一頁面
,刋載企業廣告。
(二)廣告刊登位置限於摺頁底頁及手冊內頁或封底內
頁。
(三)贊助印製摺頁數量達十萬份以上之企業團體,本
所另行頒發感謝狀。
五、本所可提供贊助印製企業團體之協助:
(一)將摺頁安排置放於本鄉風景區及遊客中心等地點
。
(二)其他相關行政協調。
六、本要點第四點之廣告內容,不得刊登有妨礙公共秩
序、善良風俗及其他違反法令規定等情事,並應經
本所審查核可後始得印製。
七、企業團體贊助印製之文宣品,不定期公布於本所資
訊網站上。
八、申請與審查程序:
(一)有意願贊助印製者,可敘明印製文宣品名稱、數
量、時間、負責人及聯絡人電話,並檢附用印後
之契約書等相關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
(二)表件不齊或內容填寫不全者,本所得請贊助單位
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所得不予
受理,其檢附之表件得不予發還。
(三)經審查符合者,即辦理後續簽約手續。
九、文宣品印製規定:
(一)印製規格:應符合本要點第二點之規定。
(二)製作樣稿審核:由本所提供光碟片或印刷網陽片
乙份交由贊助印製之企業團體先
行印製樣稿送本所審核,經審核
通過後始得印製,並應於三十日
內歸還本所所提供之資料。
十、贊助企業團體印製摺頁數量每次至少需五千份,贈
予本所部分,應佔印製數量之百分之五十以上。
十一、履約管理:依本所頒布之「宜蘭縣礁溪鄉公所觀光
文宣品徵求企業團體贊助印製契約書」
辦理。
十二、本要點奉鄉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