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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表揚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

日期:103-05-29    

教育部表揚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臺教社(三)字第1020038227C號令修正發布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全面推展社會教育,表揚
  對社會教育具有貢獻之團體及個人,擴大社會教育效
  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
(一)團體:包括機關(構)、學校、學校認可之學生社
      團(團隊)、依法設立有案之團體、法人、
      企業。
(二)個人:包括社會人士、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社
      會教育之個人。

三、表揚事蹟:
(一)推展終身教育,培養民眾終身學習態度及習慣,建
   構學習社會。
(二)推廣社區教育,充實公民素養,促進公民社會之發
   展。
(三)推廣童軍教育,參與社會服務活動,促進社會安和
   樂利。
(四)推展高齡教育,充實高齡者活動內涵,創新高齡教
   育發展。
(五)推廣家庭教育,促進家庭和諧,發揮家庭教育功能
   。
(六)推動多元文化內涵,關注特定族群,提升教育優先
   對象之知能。
(七)從事社會藝術教育、推廣及傳承工作,提升民眾藝
   術素養。
(八)推行社會特殊教育,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促
   進身心障礙者自立自強。
(九)推展環境教育,宣導民眾愛護環境資源,建立資源
   永續利用觀念,提升國民生活品質。
(十)推動心靈改革,營建和諧社會。
(十一)捐資文教活動基金,獎助終身學習及社教活動推
    廣,成立社教機構或充實其設施。
(十二)從事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或社會教育行政實務工作
    ,提升社教品質。
(十三)其他推廣交通安全教育、大眾科技教育、消費者
    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媒
    體素養教育等著有功績者。

四、推薦程序:
(一)推展社會教育有功之團體及個人,得依其行政層級
   向其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中
   央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推薦。各直轄
   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推薦案件後,應擇優向本
   部推薦。
(二)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公私立大專校院(包括附
   屬單位、社團及學校認可之團隊)及本部所屬機關
   (構),向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申請,由本部
   各業務主管單位擇優推薦。
(三)各推薦案件應於當年七月三十日前(以郵戳為憑)
   ,送達本部,推薦程序不符或逾期及資料不全者,
   不予受理。

五、評審方式:
(一)各直轄市、縣(市)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
   之評審,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自行辦理。
(二)全國性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評審,由本
   部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團體(人士)等代表
   ,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初審及決審之程序評審,必
   要時得實地查證。

六、表揚方式:
(一)各直轄市、縣(市)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
   之表揚,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辦理。
(二)全國性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表揚,分團
   體獎及個人獎二類,各頒發獎狀及獎座,由本部擇
   期辦理表揚。

七、注意事項:
(一)凡曾接受全國性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表揚
   之團體或個人,五年內不再受理推薦。
(二)推薦表 (如甲、乙表) 之內容,請依下列規定填寫,
   以利評審:
   1. 顯著事蹟欄,以近三年內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
    蹟發生先後,條列敘明。
   2. 推薦單位應填妥相關資料,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
    信,並備妥有關證明書文件及活動照片等資料供
    參。
   3. 推薦短文欄,應撰寫六百至八百字之短文,綜合
    簡介被推薦者之事蹟及貢獻,並附標題。
(三)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書文件等資料,不予
   退還。

八、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依本要點規定表揚推
  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或另定補充事項辦理之
  。

類別:[最新公告]
上版日期:10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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