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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祭祀公業林添郎」「祭祠公業林忝郎」「祭祀公業、林添郎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

日期:100-08-15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林添郎」「祭祠公業林忝郎」「祭
   祀公業、林添郎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
   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
 二、「祭祀公業林添郎」「祭祠公業林忝郎」「祭祀公
   業、林添郎公」,申報人林朝西 100 年 8 月12日申
   請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報人林朝西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
   有不實,概由申報人負責。
 二、茲將「祭祀公業林添郎」、「祭祠公業林忝郎」、
   「祭祀公業、林添郎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
   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陳列張貼於本所、及土地所在
   地之六結村里辦公處公佈欄公告30日,及由申報人
   於公告之日起刊登本地報紙連續3日,並於宜蘭縣
   政府及本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30日。 
 三、祭祀公業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本公告事項資
   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
   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並經申復後,異議人仍有異
   議者,得自收受申復書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法院
   提起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之訴,並將起訴狀
   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本所備查。
 四、異議期間屆滿後,無人異議或異議人於收受申復書
   屆期(翌日起30日內)未向本所提出法院受理訴訟
   之證明者,則由本所發給派下全員證明書,嗣後如
   有任何枝節發生或財產糾紛,本所概不負責。其經
   向法院起訴者,俟各法院均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
   理。

公告影本-第一頁

公告影本-第二頁

類別:[最新公告]
上版日期:10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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