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祭祀公業林添郎」「祭祠公業林忝郎」「祭
祀公業、林添郎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
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
二、「祭祀公業林添郎」「祭祠公業林忝郎」「祭祀公
業、林添郎公」,申報人林朝西 100 年 8 月12日申
請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報人林朝西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
有不實,概由申報人負責。
二、茲將「祭祀公業林添郎」、「祭祠公業林忝郎」、
「祭祀公業、林添郎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
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陳列張貼於本所、及土地所在
地之六結村里辦公處公佈欄公告30日,及由申報人
於公告之日起刊登本地報紙連續3日,並於宜蘭縣
政府及本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30日。
三、祭祀公業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本公告事項資
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
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並經申復後,異議人仍有異
議者,得自收受申復書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法院
提起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之訴,並將起訴狀
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本所備查。
四、異議期間屆滿後,無人異議或異議人於收受申復書
屆期(翌日起30日內)未向本所提出法院受理訴訟
之證明者,則由本所發給派下全員證明書,嗣後如
有任何枝節發生或財產糾紛,本所概不負責。其經
向法院起訴者,俟各法院均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