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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祭祀公業吳有浮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

日期:98-12-08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吳有浮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
   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
 二、祭祀公業吳有浮公,申報人吳兩泉君98年12月 7 日申
            請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報人吳兩泉君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
   有不實,概由申報人負責。
 二、茲將祭祀公業吳有浮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
   表及不動產清冊陳列張貼於本所、及土地所在地之光
   武村里辦公處公佈欄公告30日,及由申報人於公告
   之日起刊登本地報紙連續3日,並於宜蘭縣政府及本
   公所電腦網站刊豋公告文30日。
 三、祭祀公業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本公告事項資料
   ,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
   面向本所提出異議,並經申復後,異議人仍有異議者
   ,得自收受申復書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法院提起
   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之訴,並將起訴狀副本連
   同起訴證明送本所備查。
 四、異議期間屆滿後,無人異議或異議人於收受申復書屆
   期(翌日起30日內)未向本所提出法院受理訴訟之
   證明者,則由本所發給派下全員證明書,嗣後如有任
   何枝節發生或財產糾紛,本所概不負責。其經向法院
   起訴者,俟各法院均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

 

公告影本

類別:[最新公告]
上版日期:9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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