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礁溪鄉公所鄉政顧問遴聘要點
公佈日期 中華民國99 年08 月20 日
文 號 礁鄉行字第0990013778號
號令說明 函頒實施
99年08月20 日礁鄉行字第0990013778號函頒實施
一、礁溪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昇鄉政
建設品質,達成施政目標,得聘請各領域
之專家、學者及熱心之社會賢達為鄉政顧
問,以提供諮詢意見及施政建言,特訂定
本要點。
二、鄉政顧問之遴聘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學術或專業領域具有卓著聲譽,對鄉
政發展可提供專業諮詢者。
(二)對於鄉政建設,有卓越經驗及專業規劃
知識者。
(三)從事公共活動,其表現受國內外人士肯
定認同者。
(四)人脈廣佈,能整合社會資源,有利於地
方發展者。
三、鄉政顧問之任務:
(一)協助本鄉施政政策及目標之釐清訂定、
協調整合與推動。
(二)提供本鄉重大計畫之諮詢。
(三)本鄉相關之重大計畫與實施事項之研究
與建議。
(四)關係本鄉發展必要法令之研訂。
(五)其他涉及本鄉發展有關之重大建設計畫
或開發事業之研議、協調與實施事項。
四、鄉政顧問遴聘方式:
(一)由鄉長遴聘之。
(二)由本所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依其需求簽奉
鄉長核聘之。
五、經鄉長遴聘或核聘之顧問,由本所行政室
製作聘書。
六、鄉政顧問之任期以各屆鄉長任期為準,期
滿得經新任鄉長同意續聘之。
七、鄉政顧問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本所
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所得
視業務需要,邀集部分鄉政顧問,召開施
政專案會議。
八、鄉政顧問職務為無給職。但應邀出席本所
有關會議時,各業務承辦單位得按規定支
付出席費及核實支給交通費。
九、本要點奉鄉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