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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之指定區域與公園綠地,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

日期:103-04-03    
自 103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
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之指定區域與公園綠地,除吸菸區外
,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菸,違者將處罰鍰新台
幣 2 千至 1 萬元整。
類別:[最新公告]
上版日期:10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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