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助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府勞行字第1020121685號函發布
一、宜蘭縣政府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
得證照,增加就業競爭力,依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
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款規定,訂定本
要點。
二、設籍於本縣六個月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取得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技術士證照者。
三、獎勵項目: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三萬
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萬
元。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
元。
四、取得檢定同級技術士證照者,以申請獎勵一次為限。
申請獎勵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身分證明影本。
(四)技術士證照影本。
(五)領據。
五、申請人應於取得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請人如有虛報不實經查證屬實,應繳回獎勵金,且
五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宜蘭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預
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