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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礁溪鄉公有停車場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日期:100-03-28    

宜蘭縣礁溪鄉公有停車場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礁鄉民字第1000005174號令公布

第  一  條 礁溪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經營管理
     本鄉公有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增進
     交通順暢,改善交通秩序,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二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所,管理單位為本
     所財政課。

第  三  條 營運方式:
     採公產、公共造產自行經營、委託民間經營或
     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得為辦理之方式。

第  四  條 本停車場營運時間採全天候開放為原則,並依
     場地設施開放停車種類。

第  五  條 本停車場之停車費率、收費標準及方式:
     一、收費標準:
      (一)計時停車費率:
       1、日間:
         每日上午八時至夜間十一時,大型車
         每小時:新台幣八十元。小型車每小
         時:新台幣三十元。
       2、夜間:
         每日夜間十一時至次日上午八時,大
         型車每小時:新台幣四十元。小型車
         每小時:新台幣二十元。
       3、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算收費。停車時數逾一小時以上,其
         不滿一小時部分,如不逾三十分鐘者
         ,以半小時計算;如逾三十分鐘者,
         仍以一小時計算收費。
       4、機車:
         每日新台幣二十元(逾日另計)。
      (二)月票停車費率:
       1、月票基數(小型車適用):
         一個基數七千二百元(計算式:以每
         月三十日乘以每日八小時再乘以每小
         時三十元)。
       2、非鄉籍居民優待票:
         以基數之七折計價(24小時均可停放
         )。
       3、鄉籍居民優待票:
         以設籍礁溪鄉之居民為優待對象,以 
         月票基數之六折計價(24小時均可停
         放)。
       本項停車場月票車位售出最高不得超過40
       %,且不提供固定停車位。
     二、本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者,得提高收費。
       但不得超過前項收費標準百分之一百五十
       ,並應報本所核定。
     三、收費方式:
      (一)計時停車:
         進場取票,出場驗票,採人工或電腦
         計時收費。
      (二)月票車:
         以月繳方式於該月前收費。

第  六  條 本停車場因管理業務上所需人力,得依規定及
     實際需要聘僱;委託經營管理者,由業者自行
     聘僱所需人員。

第  七  條 本停車場委外經營時,廠商因應營運規劃做彈
     性調整停車時段或票價,需報本所同意後實施
     。

第  八  條 停車逾十日以上之車輛,車主應事先告之停車
     管理單位,如汽機車駕駛人逾期不予移置、繳
     費時,得將該車輛拖吊移置,並依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停車場為配合本所舉辦之公益活動,得經本
     所核可後免收停車費〈不含已委託民間經營之
     停車場〉。
     持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其本人
     或由家屬乘載身心障礙者半價優待。

第  十  條 本停車場僅供停車使用,停放車輛或車內物品
     倘有遺失、損壞者,本所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類別:[最新公告]
上版日期:10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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