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礁溪鄉公有停車場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礁鄉民字第1000005174號令公布
第 一 條 礁溪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經營管理
本鄉公有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增進
交通順暢,改善交通秩序,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二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所,管理單位為本
所財政課。
第 三 條 營運方式:
採公產、公共造產自行經營、委託民間經營或
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得為辦理之方式。
第 四 條 本停車場營運時間採全天候開放為原則,並依
場地設施開放停車種類。
第 五 條 本停車場之停車費率、收費標準及方式:
一、收費標準:
(一)計時停車費率:
1、日間:
每日上午八時至夜間十一時,大型車
每小時:新台幣八十元。小型車每小
時:新台幣三十元。
2、夜間:
每日夜間十一時至次日上午八時,大
型車每小時:新台幣四十元。小型車
每小時:新台幣二十元。
3、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算收費。停車時數逾一小時以上,其
不滿一小時部分,如不逾三十分鐘者
,以半小時計算;如逾三十分鐘者,
仍以一小時計算收費。
4、機車:
每日新台幣二十元(逾日另計)。
(二)月票停車費率:
1、月票基數(小型車適用):
一個基數七千二百元(計算式:以每
月三十日乘以每日八小時再乘以每小
時三十元)。
2、非鄉籍居民優待票:
以基數之七折計價(24小時均可停放
)。
3、鄉籍居民優待票:
以設籍礁溪鄉之居民為優待對象,以
月票基數之六折計價(24小時均可停
放)。
本項停車場月票車位售出最高不得超過40
%,且不提供固定停車位。
二、本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者,得提高收費。
但不得超過前項收費標準百分之一百五十
,並應報本所核定。
三、收費方式:
(一)計時停車:
進場取票,出場驗票,採人工或電腦
計時收費。
(二)月票車:
以月繳方式於該月前收費。
第 六 條 本停車場因管理業務上所需人力,得依規定及
實際需要聘僱;委託經營管理者,由業者自行
聘僱所需人員。
第 七 條 本停車場委外經營時,廠商因應營運規劃做彈
性調整停車時段或票價,需報本所同意後實施
。
第 八 條 停車逾十日以上之車輛,車主應事先告之停車
管理單位,如汽機車駕駛人逾期不予移置、繳
費時,得將該車輛拖吊移置,並依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停車場為配合本所舉辦之公益活動,得經本
所核可後免收停車費〈不含已委託民間經營之
停車場〉。
持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其本人
或由家屬乘載身心障礙者半價優待。
第 十 條 本停車場僅供停車使用,停放車輛或車內物品
倘有遺失、損壞者,本所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