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宜蘭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審查申請須知
一、依據:「宜蘭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第
四條及第五條。
二、申請資格:
(一)個人:1. 年滿16歲(民國85年 3 月24日以前出生
)之中華民國國民。
2. 年滿16歲(民國85年 3 月24日以前出生
)且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外國人(請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 年滿16歲(民國85年 3 月24日以前出生
)且依配偶親,並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
之外國人(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團體:前款個人組成之10人以下團體。
三、申請期間: 101 年 2 月13日(一)起至 101 年 3 月 2
日(五)止(以郵戳為憑)。
四、申請地點:
(一)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服務台( 260 宜蘭市復興路二
段 101 號)。
(二)宜蘭演藝廳行政辦公室( 260 宜蘭市中山路二段
482 號)。
五、申請文件:
(一)「宜蘭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審查申請
表:
1. 個人申請者:正表、副表各 1 份。
2. 團體申請者:正表、副表及附表各 1 份。
(二)個人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請黏
貼於申請表):
1. 個人申請者: 1 式 3 張。
2. 團體申請者代表人: 1 式 3 張;其餘團體申請
者: 1 式 2 張。
(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持有之中華民國身分
證或依配偶親之中華民國居留證正、背面影本(
請黏貼於申請表):
1. 個人申請者: 2 份。
2. 團體申請者代表人: 2 份;其餘團體申請者:
1 份。
六、申請費用:個人500元,團體1,000元。
七、申請方式:
申請表格請上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網站「街頭藝人專區
」(文化局網站首頁 / 主題活動 / 藝文活動查詢 / 街
頭藝人或文化局首頁 / 重要活動)下載;
(一)現場申請:於申請期間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9 時至12時,下午 1 時30分至
5 時),親自或委託他人持申請文件
及申請費用至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服務
台(宜蘭市復興路二段 101 號)或宜
蘭演藝廳行政辦公室(宜蘭市中山路
二段 482 號)報名。
(二)通訊申請:填妥申請文件後,連同申請費用(郵
局匯票或現金袋,匯票抬頭請註明「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掛號寄至宜蘭
演藝廳( 260 宜蘭市中山路二段 482
號),並註明「街頭藝人審查通訊申
請」,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
八、審查地點: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北廣場與東廣場(宜蘭
市復興路二段 101 號)。
九、審查日期: 101 年 3 月25日(日)上午 9:40起(審查
流程表將於 101 年 3 月20日公佈於文化局
網站)。
十、審查項目及方式:
(一)審查項目分為三類:
1. 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
、歌唱、演奏、魔術、雜耍、偶戲、
詩文朗誦、行動藝術等。
2. 視覺藝術類:如現場創作之繪畫、用各種媒材創作
之現場人物塑像、環境藝術、影像錄
製、攝影等。
3. 創意工藝類:現場創作之雕塑、工藝品,成品若可
食用,則需遵守相關法規規定。
(二)審查方式:
1. 由本府文化局召開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並聘請相
關藝術領域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審查現場開放民眾
參觀,以加強申請審查展演者與現場觀眾互動,此
項並列為評分標準,其他評分標準由審查委員依不
同性質演出予以評分,通過審查者授予「宜蘭縣街
頭藝人證」。
2. 申請人於審查現場之展演時間至少 1 小時以上,必
要時得應審查委員要求延長之。
3. 以團隊申請者,團員應全體展演,並以實際參與審
查展演者核發「宜蘭縣街頭藝人證」。
4. 以各審查委員評分項目(滿分為 100 分)加總後平
均滿70分以上者為審查通過(評分項目:互動性25
%、技藝性35%、創意性20%、整體性20% )。
5. 審查結果(含通過與未通過)擬於 4 月中旬前以公
文函復;審核通過名單擬於 4 月中旬前公佈於文化
局網站( http://www.ilccb.gov.tw )街頭藝人專區,
請靜待審核結果公佈。
十一、授證典禮暨說明會:
授證典禮暨說明會將於民國 101 年 4 月22日(日)
於文化局北廣場舉行,並於會中頒授「宜蘭縣街頭
藝人證」,通過審查之宜蘭縣街頭藝人均應出席參
加,以加強對「宜蘭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
辦法」等相關規定及街頭藝人角色之了解。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表內之「申請審查展演項目」請依第十條審
查分類項目清楚填列。
(二)申請人檢附文件不齊全或未繳報名費用者,視為
未完成報名程序,未依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指定期
限內補件者,本局得逕行退件。
(三)展演所需相關設備(如桌椅、畫架、燈光、音響
器材及電力等),報名者均須自備,現場不提供
。
(四)表演藝術類等會發出聲響之應審者 / 團體應將音
量調整適中,以不干擾鄰近應審者 / 團體及審查
地點附近住戶之安寧,必要時本府文化局得限制
其音量大小。
(五)申請人應事先熟讀「宜蘭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
動許可辦法」及本須知等相關規定,並於審查現
場遵守相關規定。
(六)申請人於審查「現場之創作或演出」,得採自由
樂捐、打賞或定價方式收取費用,惟應預先於現
場清楚標示。
十三、本案聯絡人:(03) 9369115 轉 120 。
十四、活動網址:http://www.ilcc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