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依據 103 年 6 月 9 日臺教社(四)第1030079436B
號令之「教育部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團體及個
人實施要點」辦理(詳如附件)。
二、本活動之表揚對象包含:機關(構)、公私立幼兒園
、學校、學校認可之學生社團(團隊)、依法立案之
團體及法人組織、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本土語言
推展之個人等。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均得予以推薦
表:
(一)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足
以振奮人心。
(二)從事本土語言復育、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
當成效。
(三)捐資成立或充實有關本土語言之圖書館、博物
館或其他文教設施。
(四)成立、獎助成立或捐贈成立推展本土語言著有
績效之團體。
三、相關資訊可洽詢本部終身教育司蕭文如小姐(02-7736
6811),如有推薦案,請於 103 年10月31日前(以郵
戳為憑)郵寄至教育部(地址: 100 臺北市中正區中
山南路 5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