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2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申請同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本〈 103 〉年 4 月10日止。
二、繳驗證件:(一)國中以下:
填具申請表
(二)高中職以上:
申請表、繳費收據影本切結乙份,
〈即填寫或加蓋〝本影本與正本相
符〞後蓋私章〉
(三)首次請領者:
加附戶口名簿影本。
三、申請資格:(一)公教人員子女以就讀政府立案之公
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
正式生始可申領
(二)子女未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
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
高於子女教育補助之獎勵者。
(三)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
撫養者為限。
四、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五、就讀高中或高職,如因學業成績優良而減免學雜費者
,仍得申請補助,惟請至就讀學校教務處申請成績優
良證明後,附於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表之後。
六、通報檢附「各課室同仁」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表乙份【
請各主管轉發所屬同仁】,並請申請補助之同仁核對
,如有誤請自行修改後蓋私章;第一次申請子女教育
補助者,請至主管會報-人事室專用-子女教育補助
申請表自行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