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
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4、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經各級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
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年滿55歲至64歲身心障礙者,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
置活動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3、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4、經各級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
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65歲以上老人暨列冊低收入戶55~
64歲身心障礙者最高補助金額及項目如下:
(一)全口活動假牙:
4 萬元。
(二)上顎半口活動假牙:
2 萬元。
(三)下顎半口活動假牙:
2 萬元。
(四)上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3 萬5,000元。
(五)下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3 萬5,000元。
(六)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3 萬元。
(七)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1 萬5,000元。
(八)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1 萬5,000元。
(九)單顆假牙:
低收入戶:每顆補助 4,000元;中低收入戶:每顆
補助 2,000元,最高以補助10顆為限。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補助裝置假牙者,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
所申請領取資格證明後逕向本府簽約之醫療院所就
診評估。
(二)醫療院所填寫診治計畫並拍攝申請人口腔情形,將
申請表件請資料送本府審核。
(三)縣府審核完竣,將結果函知申請人及醫療院所。
(四)申請人完成裝置假牙,醫療院所應檢具申請表、診
斷計畫書、公所證明書申請人術前、術後照片、領
據、收據正本等文件向本府請款。
五、本案各項補助總計最高上限為 4 萬元,服務對象同一
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三年內不予重複補助。申
請人接受假牙製作,如無故未至醫療院所完成裝置,
仍受 3 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之限制。
六、本案之補助款由本府直接撥入醫療院所,申請人免先
行負擔,如超過補助款額度之金額由申請人自行給付
就診之醫療院所。
七、本案特約之醫療院所名單逕至本府社會處老人及身心
障礙福利科下載專區查詢或http://sntroot.e-land.gov.tw/
DownLoad_Folder/103年特約醫療院所名冊_63528315
2980625000.xls網址下載。
八、本案計畫實施期間 1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3 年12月30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