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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本鄉「宜蘭縣礁溪鄉公共造產溫泉游泳池管理自治條例」

日期:103-06-04    

宜蘭縣礁溪鄉公共造產溫泉游泳池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89年3月22日89礁鄉民字第089000326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89礁鄉民字第091000974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1月23 日礁鄉民字第第0970001106號令修正
                    第4條、第5條、第11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4 日礁鄉民字第0990007803號令修正
                    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礁鄉民字第0990021335號令修正
                    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礁鄉民字第1000005535號令修正
                    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礁鄉財字第1010008415號令修正
                    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礁鄉財字第1030007074號令修正
                    第4條、第5條、第8條、第10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礁鄉財字第1030008635號令修正
                    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條文

第  一  條 礁溪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管理本鄉公共
     造產溫泉游泳池(以下簡稱游泳池),特制定
     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游泳池業務管理單位:本所財政課。

第  三  條 營運方式:以公共造產自行經營或公開招標委
          託民間經營。

第  四  條 游泳池之開放與水質管理:
     一、開放時間:
     (一)星期一至星期三:
        上午 4 時至10時,下午 2 時至 7 時。
     (二)星期五至星期日:
        上午 4 時至下午 7 時。
     (三)每星期四休池。
     (四)本游泳池之開放時間,本所得視實際需
        要調整之。
     二、水質管理:
     (一)游泳池每週四定期消毒、換水;泡湯池
        每日消毒、換水。
     (二)本所得視財源及實際營運狀況調整之。

第  五  條 清潔費收費對象標準:
     一、全票 100 元:非鄉籍民眾。
     二、半票50元:
     (一)學生(憑學生證。中華民國大專院校包
        含大學、專科,不包含空中大學及大專
        院校附設之進修補習班。學制包含二專
        、五專、二技、四技、大學、碩士、博
        士。部別包含日間部、夜間部、進修部
        ,需為上述學制)。
     (二)鄉籍民眾(憑身分證明文件)。
     (三)鄉籍外65歲以上老人(憑身分證明文件
        )。
     三、優惠票30元:
     (一) 6 歲以下幼兒(憑健保卡或戶口名簿)
        。
     (二)鄉轄之公務機關、體育團體公務或非公
        務活動及鄉轄學校教學、訓練之用;其
        他未列優待對象,經機關首長同意後,
        以優惠票計收;寒、暑假期間恕不受理
        團體優惠申請。
     四、全票、半票購滿整本(30張)以85折收費
       。
     五、免費:
     (一) 3 歲以下幼兒(憑健保卡或戶口名簿)
        。
     (二)鄉籍70歲以上老人(憑身分證明文件)
        。
     (三)身心障礙者(憑身心障礙證明)。必要
        陪伴者 1 人,視身心障礙證明註記進入
        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需
        人陪伴者,得同享免費。

第  六  條 衛生及安全:
     一、場內環境衛生由管理員負責管理維護。
     二、場內秩序、泳客安全及機具維護由救生員
       負責。

第  七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謝絕入場:
     一、有傳染病或其他嫌疾者。
     二、患精神病、羊癲癇患者。
     三、無家長保護之12歲以下兒童。
     四、有危害場內秩序及酗酒者。

第  八  條 入場者應注意事項:
     一、禁止攜帶危險物品或動物入場。
     二、隨行攜帶之衣物、鞋子請置於置物櫃,貴
       重物品請勿攜帶入場,否則遺失應自行負
       責。
     三、更衣須在更衣室更換。
     四、游泳、泡湯前請先沐浴,並須穿著游泳衣
       (褲)、泳帽再入池。
     五、心臟病、高血壓及其他類似症狀者禁止入
       池。一般民眾入池如遇身體不適,應即離
       池休息或就醫。  
     六、本場所內應遵守公共衛生,不得抽菸、嚼
       檳榔、隨地吐痰。
     七、本場區內禁止私人貨品販售、交易行為,
       並嚴禁攜入漁貨類、生肉等食物。
     八、泳客須依規定時間入、出場,非開放時間
       禁止進入,凡強行潛入本池發生意外事故
       者,後果自行負責。
     九、入池前禁止塗抹防曬油。
     十、禁止跳水、嬉鬧,池邊禁止吃東西。
    十一、泳客須遵守本場所各項規定,違規者經管
       理員或救生員屢勸不聽者將報警處理或列
       入謝絕入場名單,其他未規定事項概由管
       理員酌情辦理。

第  九  條 游泳池營運管理業務上所需技工、救生員、管
     理員、售票員、雜工、清潔工等人員得依實際
     需要以僱工方式辦理;委託經營管理時,由承
     攬業務者自行僱用所需人員。

第  十  條 游泳池如委託經營管理,則不受本自治條例第
     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限制,但受託經營管理廠
     商所訂收費標準,須報經本所核定。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類別:[最新公告]
上版日期:10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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