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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修正「宜蘭縣政府影視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自即日生效

日期:102-10-30    

宜蘭縣政府影視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府秘新字第0980107427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府秘新字第0990066540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府文演字第1020007601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共13點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影視產業與地方
  文化、觀光結合,行銷本縣觀光形象,特設宜蘭縣政
  府影視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縣影視產業整體規劃與發展政策。
(二)指揮、協調本府各局(處)及附屬機關、其他場景
   管理機關(單位),共同配合協助拍片取景事宜。
(三)審議影視產業在本縣拍片取景,有關補助經費款項
   准駁、核發事宜。
(四)協助影視產業在本縣拍片取景必要之行政支援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得視申請個案實際需要,酌
  予增設專案委員。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文化局局長、工商旅遊處處長、財政處處長、
   主計處處長。
(二)具影視傳播創意背景專業人士一人。
(三)影視學者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四)具影視業務背景或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士一至三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其代表
  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
  補行聘(派),補聘(派)委員任期至原聘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
  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
  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六、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或委託他人參加會
  議,惟是項指派或委託,必須以書面為之。

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提案事項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由
  主席裁決之。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副局長兼任,綜
  理本會幕僚業務;另置幹事數人,由本府文化局表演
  藝術科相關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執行業務。

九、本會作成決議後,由協助拍攝小組專責辦理。因執行
  決議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及相關單位(或機
  關)預算支應。

十、本會下設協助拍攝小組單一窗口,由副縣長擔任召集
  人,並遴聘影視領域之專業人員擔任統籌及顧問,小
  組成員至少由二名人員專任,由本府秘書處(新聞科
  )、工商旅遊處(觀光行銷科)、財團法人蘭陽農業
  發展基金會、秘書辦公室等相關單位指派人員擔任,
  另由文化局表演藝術科擔任行政工作。

十一、本會委員之迴避事宜,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十二、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三、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
   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類別:[最新公告]
上版日期:10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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