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修正公告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二第4款第2目有關本縣轄內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辦理第1目之規定,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11月22日以環署廢字第1080086445A號令發布,定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1月22日環署廢字第1080086445號函辦理。
旨揭公告事項規定,本縣轄內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包含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且不得以餐具套塑膠袋裝盛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