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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應請確依公益勸募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1月3日衛部救字第1091360011號函及第1091360075號函辦理,並檢送該函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