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縣民,且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一)家庭收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平均月收入不得超過最低生活費之2.5倍。(109年為30,970元)
(二)動產:全家不得超過200萬元,家庭人口每多一人多25萬元。
(三)不動產:全家土地及房屋總額不得超過706萬元。
檢附相關文件:
1.社會救助申請調查表(需簽名,且經村里幹事調查填列完畢)。
2.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
3.申領人郵局帳戶之封面。
4.其他佐證資料(如:除戶謄本、學生證)。
申請人於當月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本府核定符合者,自當月份起核給
生活補助。
補助金額: 輕度:3,772元。/ 中度以上:5,065元。
上開補助款由縣府於每月30日逕撥入身心障礙者郵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