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社會課

列印[另開新視窗]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日期:109-12-08    

申請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縣民,且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一)家庭收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平均月收入不得超過最低生活費之2.5倍。(109年為30,970元)
(二)動產:全家不得超過200萬元,家庭人口每多一人多25萬元。
(三)不動產:全家土地及房屋總額不得超過706萬元。

檢附相關文件:
1.社會救助申請調查表(需簽名,且經村里幹事調查填列完畢)。
2.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
3.申領人郵局帳戶之封面。
4.其他佐證資料(如:除戶謄本、學生證)。

申請人於當月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本府核定符合者,自當月份起核給
生活補助。

補助金額:  輕度:3,772元。/  中度以上:5,065元。

上開補助款由縣府於每月30日逕撥入身心障礙者郵局帳戶。

上版日期:109-12-08

  • 相關檔案
    1. (109年)宜蘭縣社會救助(補助津貼)申請表1090106更新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