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年滿65歲之縣民,且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一)、家庭收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平均月收入不得超過最低生活費之1.5倍或2.5倍。(109年1.5倍18,525元。2.5倍30,970元。)
(二)、動產:全家不得超過250萬元,家庭人口每多一人多25萬元
(三)、不動產:全家土地及房屋總額不得超過750萬元
二、檢附相關文件:
(一)、社會救助申請調查表(需簽名,且經村里幹事調查填列完畢)。
(二)、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
(三)、申領人郵局帳戶之封面。
(四)、其他佐證資料(如:除戶謄本、學生證)
※申請人於當月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本府核定符合者,自當月份起核給生活補助。
上開補助款(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每月撥給7,759元;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每月撥給3,879元)由縣府於每月30日逕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申請者至符合申領津貼之當月,即可享有健保費自付額減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