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長  吳子昂 

社會課服務專線:03-9881311#301~309

主要職掌為掌理一般社政、社會福利救助、社教、國教、體育、公墓殯葬業務、文化古蹟、禮俗文獻、社區業務、守望相助。

中輟通報檢舉專線:03-9881311*308  傳真:03-9889327

 服務項目表

更多社會福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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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礁溪鄉災民收容所處所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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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智慧卡開辦囉!

申請條件、使用範圍、辦理地點、使用方式詳請洽各鄉鎮市公所辦理。

社會課服務項目一覽表

服務內容服務人員連絡電話
綜理社會課業務課長-簡玉銘300
身心障礙鑑定、身心障礙輔具、申請/補發智慧卡游淑珍301
社區業務、災防、社團補助 黃姸菱、謝承翰、林軒霆204、307
身心障礙補助、急難救助、身心障礙托育養護、中低老人生活津貼
 假牙補助申請
李淑莉303
健保業務林惠真304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物資發放、營養金李淑莉303
公墓、社福大樓楊振豪
306
貧困優秀獎助學金、國民教育、早期療育陳宇婕308
特境兒少、婦女生育、結婚補助、育兒津貼劉怡君309
體育、寺廟宗教、文化施孟萩302
  • 資料來源:行政室
服務項目福利內容資格/程序手續申請人應備文件分機
申請/補發智慧卡敬老卡、愛心卡、愛心陪伴卡免費搭乘縣內客運公車。
  1. 敬老卡:年滿65歲或55歲具原住民身分之宜蘭縣民。(年滿前3日可申請)
  2. 愛心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3. 愛心陪伴卡:持有身心障礙證明需符合必要陪伴者認定並於該證明中註記。
  1. 身分證或身心障礙證明。
  2. 印章。
  3. 申請人最近6個月內2吋半身彩色照片1張。
  4. 補發者需繳交工本費100元。
9881311分機301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詳見本縣身心障礙福利簡介。
  1. 本鄉鄉民。
  1. 請領身心障礙鑑定表:
    (1)身分證、戶口名簿(尚未請領身分證之孩童)。
    (2)印章。
    (3)一吋半身彩色照片3張。
    (4)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
  2. 身心障礙證明因遺失補發、破損或戶籍異動者:
    (1)身分證、戶口名簿(尚未請領身分證之孩童)。
    (2)印章。
    (3)一吋半身彩色照片1張。
    (4)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
9881311分機301
身心障礙托育養護費補助經宜蘭縣政府轉介收托(容)於日間托育或住宿教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並給予托育養護費用補助
  1. 設籍本鄉且領有身心障。
  2. 低收入戶或全戶所得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6倍以上者。
  1. 低收入戶者應附低收入戶證明。
  2.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 入住證明。
  4. 申請人及代辦人的身分證及印章。
  1. 各村村幹事。
  2. 社會課承辦人9881311分機303。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1. 低收入戶者,身心障礙等級中度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9,485元;輕度者補助5,437元。
  2. 非低收入戶者,身心障礙等級中度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5,437元;輕度者補助4,049元。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每人每月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38,589元)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每人不超過38,787元,以兩者較嚴者為審核標準。
  3.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747萬元。
  4.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單口不超過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
  5. 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1.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 申請人及代辦人的身分證及印章。
  4. 同戶籍在學者在學證明。
  5. 戶內人員死亡未滿1年者須檢附相關死亡給付證明及遺產稅相關資料。
  6. 戶內人員如有國中、小學教師及職業軍人者,須檢附薪資證明。
  7.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 各村村幹事
  2. 社會課承辦人9881311分機303
身心障礙生活輔具補助補助生活輔具,詳如宜蘭縣身心障礙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1. 申請資格:設籍本鄉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 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本縣身心障礙輔具補助申請流程提出申請,經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核定後,始得購買輔具並申請撥款。
  3. 申請項目每人每2年以4項輔具為限。經核定補助之輔具於使用年限內,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就同一項目再提出申請。
  4. 詳如宜蘭縣身心障礙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1. 申請核定階段:
    (1)申請人身心障礙證明。
    (2)申請人及受託人身分證。
    (3)申請人及受託人印章。
    (4)依申請項目之需檢附醫師診斷書或評估報告。
  2. 經費補助階段:
    (1)身心障礙輔具費用核銷申請表。
    (2)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核定函。
    (3)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申請人及受託人身分證及印章。
    (5)核定日起6個月內註明廠牌及型號之發票或收據正本(出具收據廠商需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
    (6)委託書或改撥帳戶申請書。
    (7)廠商開具之產品型錄及保固切結書影本。
    (8)輔具相片2張(1張清楚呈現購置輔具全貌、1張為使用者使用該輔具之照片)。
    (9)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須經發照機關加註使用特製車類等字樣)。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及機車改裝前後之照片(申請特製三輪機車或改裝者)。
    (10)居家無障礙設施施工明細表、前後照片、產權證明影本(申請居家無障礙改善設施者)。
    (11)其他補助基準表規定之書表。
9881311分機301
身心障礙租屋補助
  1. 房屋租金補助按補助坪數每月每坪(3.3平方公尺)補助200元。
  2. 補助坪數:
    (1)單身家庭:最高補助5坪。
    (2)2口家庭:最高補助7坪。
    (3)3口以上家庭:最高補助10坪。
  1.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領有本縣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2.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或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3. 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4. 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5. 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6. 租賃房屋在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7. 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1. 申請表。
  2. 切結書。
  3. 領有本縣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反面影本。
  4. 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無者免)
  5. 房屋租賃之契約書影本。
  6. 身心障礙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9881311分機303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者,每人每月補助8,329元。
  2.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者,每人每月4,164元。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年滿65歲以上老人。
  2.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或2.5倍標準。
  3. 不動產: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750萬元。
  4. 動產: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單口不超過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
  5. 未獲安置於社福機構、護理之家、榮民之家。
  1. 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2.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 身心障礙證明。
  4. 同戶直系卑親屬在學者在學證明。
  5. 戶內人員死亡未滿1年者須檢附相關死亡給付證明及遺產稅相關資料。
  6. 戶內人員如有國中、小學教師及職業軍人者,須檢附薪資證明。
  7.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 各村村幹事
  2. 社會課承辦人9881311分機303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每月補助照顧者5,000元。
  1. 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2)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3)失能程度經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4)設籍並實際居住戶籍所在地(本縣)。
  2. 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2)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至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3)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A.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B.出嫁之女兒或兒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C.受照顧者二等親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從事全時工作者,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1. 照顧者與受照顧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照顧者與受照顧者3個月內之全戶戶口名簿。
  3. 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文件。
  4.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5. 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9881311分機303
改善住宅設施設備每年每戶最高補助10萬元,3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1. 設籍本鄉之民眾。
  2.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1)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3. 具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1.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2. 申請人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3. 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核定申請表影本。
  4.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9881311分機309
宜蘭縣65歲(原住民55歲)以上老人裝置全口假牙實施計畫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補助金額4萬元,且須負擔差額。

每年1月開始申請,名額有限。
申請資格與對象:

  1. 65歲(原住民55歲)以上老人。
  2. 設籍本縣1年(含)以上,且仍設籍本縣。
  3. 申請人每月總收入為最低生活費2.5倍以上未達3倍。
  4. 申請人動產200萬以內,不動產750萬以內。
  5. 申請人全口具有功能性牙齒未達5顆(含),且其餘殘根不影響假牙施作療程。
  6. 5年內曾受本計畫、中低收入戶老人、身障假牙補助計畫者,不得再次申請。
  1.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1. 各村村幹事
  2. 社會課承辦人9881311分機303
中低收入戶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65歲(原住民55歲)以上中低收入戶老人、身心障礙者項目及金額如下:
  1. 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4萬4,000元。
  2. 上顎全口活動假牙:2萬2,000元。上顎全口活動假牙:2萬2,000元。
  3. 下顎全口活動假牙:2萬2,000元。
  4. 上顎全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3萬9,000元。
  5. 下顎全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3萬9,000元。
  6. 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3萬3,000元。
  7. 上顎部分活動假牙:1萬7000元。
  8. 下顎部分活動假牙:1萬7000元。
  9. 單顆假牙(含牙橋、牙冠):每顆補助4,000元。
  10. 活動假牙維修費:
    (1)假牙破裂維修費:單顆補助1,100元。
    (2)假牙添加費:單顆補助1,100元。
    (3)假牙線勾:單個1,100元。
    (4)假牙硬式襯底:單座3,300元。
每年1月開始申請,名額有限。
符合下列資格者,攜帶證件至本所開立福利資格證明:
  1. 年滿65歲(原住民55歲)以上,經醫師評估實際有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領有中低入老人生活津貼。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4)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經各級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2. 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含老人及身障假牙計畫),5年內不予重複補助,但假牙維修費用不在此限。
  1.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1. 各村村幹事
  2. 社會課承辦人9881311分機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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