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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第3點、第6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44308B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44308C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