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礁溪鄉火車站臨時停車場管理規範
第一條 礁溪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健全停車場之使用與清潔管理,確保車輛人員出入之安全及停車場清潔,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停車場位置:礁溪火車站南側。
第三條 停車場種類及車位數:
路外臨時停車場,小型車位數68個、機車位數116個、腳踏車位數60個、殘障車位1個。
第四條 開放時間:全天24小時。
第五條 進入停車場應繳納清潔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至火車站為購票、接送親屬等及其他需要,凡停車未超過15分鐘者,免收清潔費。
二、清潔費標準
(一)、計時收費:
1、小型車:每小時20元,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一小時以上,其超時部分,如未逾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如逾三十分鐘者,仍以一小時計算收費。
2、機 車:每日30元。
(二)、計月收費:
1、小型車:每月2000元。
2、機 車:每月500元。
(三)、半年收費:機 車,半年2000元。
(四)、特惠專案:小型車每週一至週五停放者,月收費1000元。
三、停放機車持本鄉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免收清潔費。
第六條 租用繳付月費與半年費程序:
請向本停車場管理員申請,於申請時一次繳清月費或半年費用後核發月票或半年票,進入停車場時憑票停車。
第七條 遵守事項:
一、車輛繳費後逾時出場者,依原收費率加收逾時停車費,不依規定繳費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罰之,並追繳欠費。
二、車輛應停放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於車道或妨礙通行處,否則以違規停車論處,並自付拖吊所需之費用。
三、停車場僅提供車位,對於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及損壞賠償責任;逢天災如淹水、地震及颱風等亦同,但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
四、在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與本所無涉。
五、車輛進入停車場導致停車場設備或建築毀損時,停車人應負賠償修復之責。
六、為維護停車場之安全與環境整潔,停車場禁止吸菸及洗車或商業行為。
七、未經申請進入停車場停車,一經查獲,本所得報警協助離場,並由車主及駕駛人自付拖吊所需之費用。
八、車輛於停車場內停放七天(含)以上,若無人使用,或本所認為可疑時得報警處理,並可由警察等相關單位拖吊車輛離場,拖吊所需費用由車輛使用人負責(若由竊盜集團所竊取並停放停車場之車輛,經會同警方處理者,得免繳停車清潔費)。
第八條 本停車場服務專線03-9881311。
第九條 本辦法奉鄉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