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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礁溪鄉火車站臨時停車場管理規範

日期:97-07-23    

宜蘭縣礁溪鄉火車站臨時停車場管理規範

第一條  礁溪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健全停車場之使用與清潔管理,確保車輛人員出入之安全及停車場清潔,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停車場位置:礁溪火車站南側

第三條  停車場種類及車位數:

        路外臨時停車場,小型車位數68個、機車位數116個、腳踏車位數60個、殘障車位1個。

第四條  開放時間:全天24小時。

第五條  進入停車場應繳納清潔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至火車站為購票、接送親屬等及其他需要,凡停車未超過15分鐘者,免收清潔費。

二、清潔費標準

()計時收費:

1、小型車:每小時20元,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一小時以上,其超時部分,如未逾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如逾三十分鐘者,仍以一小時計算收費。

2、機  :每日30元。

           ()、計月收費:

             1、小型車:每月2000元。

            2、機  :每月500元。

           ()、半年收費:  車,半年2000元。

           ()特惠專案:小型車每週一至週五停放者,月收費1000元。

        三、停放機車持本鄉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免收清潔費。

第六條  租用繳付月費與半年費程序:

請向本停車場管理員申請,於申請時一次繳清月費或半年費用後核發月票或半年票,進入停車場時憑票停車。

第七條  遵守事項:

一、車輛繳費後逾時出場者,依原收費率加收逾時停車費,不依規定繳費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罰之,並追繳欠費。

二、車輛應停放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於車道或妨礙通行處,否則以違規停車論處,並自付拖吊所需之費用。

三、停車場僅提供車位,對於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及損壞賠償責任;逢天災如淹水、地震及颱風等亦同,但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

四、在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與本所無涉。

五、車輛進入停車場導致停車場設備或建築毀損時,停車人應負賠償修復之責。

六、為維護停車場之安全與環境整潔,停車場禁止吸菸及洗車或商業行為。

七、未經申請進入停車場停車,一經查獲,本所得報警協助離場,並由車主及駕駛人自付拖吊所需之費用。

    八、車輛於停車場內停放七天(含)以上,若無人使用,或本所認為可疑時得報警處理,並可由警察等相關單位拖吊車輛離場,拖吊所需費用由車輛使用人負責(若由竊盜集團所竊取並停放停車場之車輛,經會同警方處理者,得免繳停車清潔費)。

第八條  本停車場服務專線03-9881311

第九條  本辦法奉鄉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類別:[最新公告]
上版日期:9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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