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籲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9條規定提供身心障礙者票價優待措施一案,詳如說明請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1年6月15日社家障字第1110760735A號函辦理(函文影附)。
二、依據本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究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外出活動,豐富其精神及文化生活,並確保其社會參與之權益,合先敘明。
三、邇來接獲民眾反映業者於前開場所舉辦活動時,未提供身心障礙者全區域座位票價優待措施1節,依本法第59條法條文義解釋,並無業者於前開例示場所舉辦活動時,得對身心障礙者實施座位區域及限額等限制,且考量不同障礙類別者之需求差異甚大,並非所有身心障礙者均需專人協助或無障礙空間安排,如以固定區域席次數量因應所有身心障礙者購票需求,抑或僅提供一定比率數量上限之門票優惠等做法,尚有違本法第59條對於促進身心障礙者文化活動社會參與之立法意旨。
四、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單位轉知所轄單位或活動廠商於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辦理活動時,須依本法第59條規定提供身心障礙者門票優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