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開關
轉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宣導「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公告周知所轄商圈業者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9年10月12日中企輔字第1090023375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