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宜蘭縣礁溪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照顧婦幼福利,確保婦女產後身心健康,促進家庭生活幸福美滿,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產婦或配偶在本鄉連續設籍1年以上並在本鄉辦理新生
兒出生登記者。
※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三、補助標準:
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新台幣5,000元整,雙胞胎以上
者,補助費依比例增給,每胎以申請一次為限。
四、辦理時間:
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並於該年度經費用罄時截止申請。
五、請領時效:
請領生育補助費須於新生兒出生後翌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利。
六、申請程序:
產婦或配偶於產婦生產後檢附戶籍謄本正本(新生兒須完成出生登記)、出生證明書正本、申請人印章、產婦或配偶礁溪農會存款簿封面影本等,向本鄉村辦公處提出申請及填寫申請書。
七、經費來源:
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辦理。
八、經費核銷:
經審核符合補助者,本所於每月10日(若逢例假日順
延)將補助款撥入產婦或配偶帳戶。
九、本要點經鄉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