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礁溪鄉火車站臨時停車場清潔費收費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礁鄉民字第0970016918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礁鄉民字第0990011426號令發布
第一條 礁溪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健全停車場
之使用與清潔管理,確保車輛人員出入之安
全及停車場清潔,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停車場位置:
礁溪火車站西南側。
第三條 停車場種類及車位數:
路外臨時停車場,小型車位數70個(含2個
殘障車位)、機車位數 116 個(含2個殘障
車位)、腳踏車位數60個。
第四條 開放時間:
全天24小時。
第五條 進入停車場應繳納清潔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至火車站為購票、接送親屬等及其他需
要,凡停車未超過15分鐘者,免收清潔
費。
二、清潔費標準
(一)計時收費:
1、小型車:每小時20元,停車時數未
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算收費。停車時數逾一小
時以上,其超時部分,如
未逾三十分鐘者,以半小
時計算;如逾三十分鐘者
,仍以一小時計算收費。
2、小型車於夜間10時至次日6時整停
放,每小時收費10元,不足1小時
以1小時計(含第1個小時)。
3、機車:每日30元。
(二)計月收費:
1、小型車:每月 2,000 元。
2、機 車:每月 500 元。
(三)半年收費:機車半年 2,000 元。
(四)特惠專案:
小型車每週一至週五停放者,月收
費 1,000 元。
(五)凡持身心障礙手冊暨相關證明文件
者,汽車、機車一律半價優惠,另
65歲以上老人騎機車、電動車或三
輪車者,比照身心障礙者計費。
三、停放機車持本鄉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
免收清潔費。
第六條 租用繳付月費與半年費程序:
請向本停車場管理員購票,於購票時一次繳
清月費或半年費用後核發月票或半年票,進
入停車場時憑票停車。
第七條 遵守事項:
一、車輛繳費後逾時出場者,依原收費率加
收逾時停車費,不依規定繳費者,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罰之
,並追繳欠費。
二、車輛應停放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於
車道或妨礙通行處,否則以違規停車論
處,並自付拖吊所需之費用。
三、停車場僅提供車位,對於車輛及車內物
品不負保管及損壞賠償責任;逢天災如
淹水、地震及颱風等亦同,但可歸責於
本停車場之事由,致車輛毀損、滅失或
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
四、在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雙
方自行解決,並報警處理。
五、車輛進入停車場導致停車場設備或建築
毀損時,停車人應負賠償修復之責。
六、為維護停車場之安全與環境整潔,停車
場禁止吸菸及洗車或商業行為。
七、未經購票進入停車場停車,一經查獲,
本所得報警協助離場,並由車主或駕駛
人自付拖吊所需之費用。
八、車輛於停車場內停放七天(含)以上,
若無人使用,或本所認為可疑時得報警
處理,並可由警察等相關單位拖吊車輛
離場,拖吊所需費用由車輛使用人負責
(若由竊盜集團所竊取並停放停車場之
車輛,經會同警方處理者,得免繳停車
清潔費)。
第八條 本停車場服務專線03-9881311轉 502 分機。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