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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祭祀公業吳伐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

日期:98-06-22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吳伐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
     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
 二、祭祀公業吳伐,申報人吳阿萬君98年6月17
   日申請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報人吳阿萬君之申請代為公告,內
   容如有不實,概由申報人負責。
 二、茲將祭祀公業吳伐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
   表及不動產清冊陳列張貼於本所、及土地所在地
   之吳沙村里辦公處公佈欄公告30日,及由申報
   人於公告之日起刊登本地報紙連續3日,並於宜
   蘭縣政府及本公所電腦網站刊豋公告文30日。
 三、祭祀公業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本公告事項
   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
           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並經申復後,異議人
           仍有異議者,得自收受申復書通知之次日起30日
           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之訴,
           並將起訴狀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本所備查。
 四、異議期間屆滿後,無人異議或異議人於收受申復
           書屆期(翌日起30日內)未向本所提出法院受
           理訴訟之證明者,則由本所發給派下全員證明書
           ,嗣後如有任何枝節發生或財產糾紛,本所概不
           負責。其經向法院起訴者,俟各法院均判決後,
           依確定判決辦理。

公告影本

類別:[最新公告]
上版日期:9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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