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案件獎懲基準,敬請貴協會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宜蘭縣政府109年3月30日府社區合字第1090051556號函辦理。
二、旨揭應注意事項重點摘述: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對補(捐)助款之考核,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除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追繳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1至5年。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