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學童近視預防及視力改善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1月 11日府衛保字第1020027258 號函發布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全面推動全縣兒童視
力改善,減少重度近視發生率,特設宜蘭縣學童近視
預防及視力改善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學童視力政策之諮詢。
(二)學童近視改善計畫推動之建言。
(三)學童視力檢查流程之指導。
(四)其他學童近視改善計畫發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
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就各眼科醫學領域、小
兒科醫學領域、護理領域、幼兒教育領域聘(派)兼
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保健科科長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相關業務。
五、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出席。
六、本會會議之決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 始得為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代表
機關、機構、團體之委員, 不在此限。
前項指派代表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
決。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地方人士
、醫療院所代表列席接受諮詢。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專家學者、社會人
士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