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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2月6日環署空字第1090007735E號函,公告訂定「指定空氣品質惡化預警期間之空氣污染行為」,並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總說明及逐項說明各1份,公告週知。

日期:109-02-21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2月6日環署空字第1090007735E號函,公告訂定「指定空氣品質惡化預警期間之空氣污染行為」,並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總說明及逐項說明各1份,公告週知。

說明:
一、因應空品不良季節來臨,為強化預警階段之應變措施,減少空氣品質惡化發生頻率,爰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6款,訂定「指定空氣品質惡化預警期間之空氣污染行為」。
二、旨揭公告訂定重點如下:
(一)定義公告中各項空氣污染行為之管制條件及起訖時間點。
(二)針對空氣污染防制效率偏低及易造成周邊民眾危害之空氣污染來源,於空氣品質可能連續2日達一級預警時,優先進行管制,管制項目包含吹葉機使用、瀝青混凝土拌合、道路刨鋪、房屋拆除、港區裝卸水泥原料、露天噴漆(噴砂)、鍋爐清除及有機液體儲槽清洗等行為。
三、前述一級預警即空氣品質指標(AQI)達150以上、未滿200,預警通報請各機關單位加入本縣空品不良通報平台(https://reurl.cc/oDnblq,LINE群組),以利接收通報。

類別:[最新消息]
上版日期:10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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